转型经济背景下银行业流动性过剩的分析(1)(2)
2015-09-23 01:11
导读:第二,金融相关法律的制定决定了存差的出现理所当然。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障存款人的利益,1995年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
第二,金融相关法律的制定决定了存差的出现理所当然。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障存款人的利益,1995年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时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也就是说,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应保有不低于25%的存差,而由图1中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业存差恰恰是从1995年刚刚开始出现。根据统计数据来看,我国贷款与存款的比例直到2004年才降到75%以下(2003年为76.4%,2004年为73.8%)。事实上,贷款与存款的比例规定是全球金融界的通则。表1将我国存贷款比与世界其他国家进行了对比。
数据来源:根据IFS、IMF数据资料以及各国年度金融报告和银行业报告整理。
由此可见,我国银行业存贷比的下降在同类新兴国家中并非罕见。事实上,我国的存差与美、日和其他新兴国家的数据相比仍然稍高。因此,银行业存差的出现并非危机信号,而是我国金融体系向现代化、国际化转型过程中的必然现象。
第三,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加强推动存差的出现。传统金融组织体系下,央行以计划为核心,通过下达指标来控制贷款规模,从而控制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很长一段时间内,为了在推进市场化的进程中实现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业绩考核既不与风险挂钩也不与回报挂钩,只与贷出的数量挂钩,这使得商业银行大规模放款,成为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几次经济过热的主导因素。1997年,人民银行颁布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逐步推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2002年起中国银行业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加强了对贷款风险的审核力度。同时,股份制改革后的商业银行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自行承担贷款的风险和损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信用”已不复存在,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必然秉持审慎原则,导致贷款规模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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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促进存差的扩大。一方面,早期的商业银行贷款结构以短期贷款为主,其流动性强,所以银行所需的超额准备金相对较少;如今的商业银行主营中长期信贷业务,长期资金的占用增加,风险增大,所需的超额储备自然上升(刘锡良,2007),使得存差扩大。另一方面,现代银行业改革倡导资金运用越来越多元化,更多存款资金被投入货币市场或其他资金运用渠道,主要是银行持有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总量不断增长,贷款所占的比重相应下降。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金融年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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