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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构成
在西方大部分国家,国有公司的董事会除了董事长一般由政府任命(并非一定是政府官员)外,主要有三个特点:其一是政府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很大比重。如意大利工业发展组织的21名董事中有政府董事9 名。但在英国,政府认为官员参与董事会,对全局而言并不重要,如英国钢铁公司在17名董事中只有2名政府董事,还被认为是少有的有政府董事的公司之一。公司董事会中设政府董事,据说可以协调国有公司经营与政府政策的关系,使之合理化。但同时也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政府代表既作为董事又作为政府官员的利益冲突;二是对公司管理自主权的限制。这对企业效率都是有影响的。其二是重视职工参与。如英国钢铁公司,职工参与管理已有很长的历史,职工加入董事会的政府法令早在1978年就已通过。在其他国家,尽管职工董事人数不多,但职工参与管理却是政府政策的一部分。如前联邦德国萨尔茨吉特公司在21人的董事会中有2名职工代表,法国电力公司15人的董事会中有5名雇员代表。但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有雇员董事的案例中,利益冲突的问题特别突出。其三是设置职能董事。如英国钢铁公司和邮政总局,基本偏向于职能董事。设置职能董事,可以满足管理中的专业需求,但另一方面却又限制了权力当局选择董事的自由。因此,有些国有公司并不设职能董事,而主要由兼职董事和非职能董事组成董事会,同时,相应地采取一些弥补“裂隙”的措施。如美国纽约和新泽西港务局,采取由一个权力很大的执行董事和常务委员会相结合的方式,每个政府代表负责一至两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都有自己特定的工作内容。意大利工业发展组织则有一个由国有资产部部长任命的包括主席、副主席和三个“专家”董事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并授予这个委员会处理大多数管理事务的权力。通过长期的积累,这些委员会的专业水平可以相当于一个职能中心(V.V.拉马兰德哈姆,1991中文版,第252~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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