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与金融业全面开放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2)
2015-10-19 01:01
导读:坦率地说,从“一行三会”监管体制设计讨论之初,众多学者就预料到了其可能出现的矛盾,并提出了调整和改革建议,3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些矛盾是明显的 1.“
坦率地说,从“一行三会”监管体制设计讨论之初,众多学者就预料到了其可能出现的矛盾,并提出了调整和改革建议,3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些矛盾是明显的
1.“三会”协调效果不明显
中国银监会分设后,宏观金融管理部门搭建了“一行三会”体制,形成了四驾马车由于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关系的错综复杂,由于金融业务的交叉和混业趋势的凸现,由于国有银行改革过程中汇金公司的注资,由于需要引进境外投资者,也由于证券类经营机构需要央行救助,也需要对宏观金融政策形成统一认识和行动机制,因此从中国银监会成立之时起,国务院高层就提出要构建“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而形式上的协调机制已开始建立,并在运行,但中央银行没有作为成员之一应该说,作为专业化监管体制下的监管有效性建设的举措,“三会”协调机制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看到,“三会”体制从形成之始就存在着许多矛盾一是监管机构分设成本巨大,交易成本增大,且易造成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效率不高的局面;二是不仅是中央政府而且地方政府与金融管理部门研究金融工作摸不着头绪,不利于唤起地方政府对金融工作的重视;三是金融监管专业机构力量不均衡,也不利于监管工作有效有序开展,与下一步重点发展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趋势不相符合
2.刚性条条专业化监管体制与金融业综合经营形成矛盾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按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别进行纵向个别立法个别监管的框架该监管框架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出现了一批以银行与证券银行与保险证券与保险合作为背景的跨行业交叉性金融工具另外,中国境内已形成了一些类似于集团混业经营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业务交叉过程中,牵涉到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区域往往是不同监管部门监管的薄弱环节目前,三家监管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建立,但协调监管机制仍然不完善,极易形成监管真空,产生金融风险笔者认为,近年来信托投资公司频频出事,是否与之有关?也许保险公司明天也会重蹈覆辙
3.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的关系很难有效梳理,不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具体地说:由于三个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与中央银行之间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导致难以进行协调监管各个监管机构行政级别相同,单个监管机构缺乏对系统性金融风险情况的了解,影响了决策机制的建立中央银行没有作为联席会议的成员,不利于就有关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与其他三家监管机构进行协调中央银行由于信息不灵,难以有效地执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对于是否发放救助性贷款,缺乏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中国尚未建立投资者风险补偿制度,中央银行在运用再贷款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时,其关注的焦点实际上是社会稳定,而非宏观金融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二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借鉴
至2006年底,中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即将结束为了自如地应对金融业全面开放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较早地在研究和部署有关重大改革政策就金融领域而言,国有银行农村信用社人民银行体制金融监管体系人民币汇率制度,都属政策重点范围笔者以为,适应金融业全面开放,推进全面的系统的一篮子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一)可借鉴的样本:先进国家的主要模式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按不同的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金融监管按照政府主导的程度,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立法型政府监管模式;另一类是自律型监管模式按照金融监管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从金融监管的主体来划分,金融监管框架可以有几种模式:一元多头式,即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一种监管模式二元多头式,即中央和各地方都对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的职能集中单一式,即由一家金融机构集中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牵头监管模式,即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特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双峰”式监管模式,即这种监管模式一般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