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目标不能企及的原因(1)(2)
2015-11-17 01:47
导读:第四,如果考虑到假若不开征遗产税,将会丧失对非中国居民遗产课税的主权,从而导致不平等国民待遇的同时会引发国家税收收入流失的话,则可以通过完善
第四,如果考虑到假若不开征遗产税,将会丧失对非中国居民遗产课税的主权,从而导致不平等国民待遇的同时会引发国家税收收入流失的话,则可以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将这一损失降低。在财产 法律 制度和财产申报等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的时候,存量资产和流量资产在现实中很难划分清楚,所得和财产的转换是极其便利的。加强对财产所有人生前收入的源泉课征,在纳税人将所得转化为财产之前便完成税款的上缴国库,同样可以防止因未开征遗产税而由于收入形式的转换而造成的税款流失。因为在个人财产中,作为遗产的无形动产是无法征税的,而不动产和有形动产在生前是已经被课税了的。显然,完善现行税收条款比开辟新的税种从制度设计上来讲更富有成效性,阻力亦小,并且在技术上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此,还可以为时机成熟之后开征遗产税做好方方面面的准备。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魏凤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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