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中)(6)
2015-12-13 01:42
导读:由于多年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信用观念和法制意识均十分淡薄,某些司法部门又偏袒地方利益,使得商业银行依法行使放贷和收贷的权利大打折扣
由于多年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信用观念和法制意识均十分淡薄,某些司法部门又偏袒地方利益,使得商业银行依法行使放贷和收贷的权利大打折扣。在一个信用文化不够健全的环境里,经营信用,以维持信用为己任的银行业是不可能获得健康发展的。
信用文化的内涵,包括债务人的偿债意愿、偿债意识、偿债行为、偿债记录等,也包括对违约债务人的惩罚等。信用文化的实质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着的一种默契,或者说是一种思维方式,即彼此均对对方负有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是以一整套连贯一致的法律、监管和司法实践为基础的。所以,良好信用文化的形成,需要依赖于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金融法律框架,并严格执行。债务人按期还债有困难,符合条件的,经债权银行同意,可以延期还债,可以进行债务重组,也可以依法破产,但不能赖债。凡对债权人提出的偿债要求置之不理,躲避债权人,应属欺诈犯罪。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若无一个良好的信用文化,在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中,我们将处于劣势。
第三节 中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主要方面
一、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
(一)中国银行业的开放进程与现状
作为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自1979年就对外资银行敞开了大门。截止2001年9月底,外资银行在华共有营业机构近190家,其中,分行158家、法人机构19家、二级分支机构13家。外资银行总资产440亿美元,贷款186亿美元,存款65亿美元,资本金(含营运资金〉30亿美元。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31家,其中上海23家、深圳8家,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总额410亿元。在市场份额上,外资银行在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业务领域分别达到20%和30%的份额,在外资银行较为集中的上海、深圳等地,所占市场份额更大。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中国银行业的这种开放速度,从全球来看,属于较快之列。许多发达国家虽然加入了WTO,签署了服务贸易条款,但迄今为止仍未对外资银行开放本币业务,并对外资银行实行地域限制。1995年,外资银行资产占中国银行体系总资产的比重将近2%,低于大部分新兴经济体的比例。但同期,美国外资银行资产仅占其全部银行体系资产的3%,澳大利亚、比利时为5%,加拿大为7%,法国为8%,南非为2%,意大利、瑞士、挪威为1%,而丹麦、芬兰、瑞典竟为0%。只有英国(19%)、德国(25%)、西班牙(31%)、新西兰(91%)较高。
(二)加入WTO议定书的银行服务业开放承诺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在金融服务业之中,银行业的开放承诺最为彻底:
(1)审慎性发放营业许可证。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加入WTO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方式、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形式以及对分支机构许可发放方面的非审慎措施。也即当外资银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人民银行除了遵循审慎性标准外,不得有其它方面的限制。外资银行在同城设立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
(2)外汇业务及时开放。中国在加入WTO之时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放开外汇业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也就是说,一入世,中国将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包括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经营所有外汇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
(3)人民币业务分阶段开放。对于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中国将在四年内分五批放开20个城市 的地域限制,五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服务对象上,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可在12个城市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4)金融咨询类业务及时开放。自入世之日起,外资机构即可获得在中国从事有关存贷款业务、金融租赁业务、所有支付及汇划服务、担保及承兑、公司并购、证券投资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服务。
简单地讲,在加入WTO 5年之后,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什么两样。中国在贸易自由化、开放国内市场、遵循国际惯例等方面作出的重要承诺,其影响之深刻、之广泛超出了人们的一般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