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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可以使我们对进一步的研究正本清源、更扎实和更深入;反过来,保险理论研究应当始终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服务。保险的本原理论应当至少解决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1.保险能够为社会提供什么产品与服务,以及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应当提供多大量的产品及服务。这其中需要分析一定阶段下的保险市场需求与供给,以及保险费率的特点及其确定。
2.如何提供上述产品及服务。实际上就是保险的经营管理方式,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从保险市场结构到具体保险供给商的内部企业治理,再到保险公司从产品设计到风险管理服务及理赔的各个环节。其核心问题是成本与收益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是效率问题,同时也包括发展的动力问题。
3.与上述二个基本问题密切相关,或者是对上述问题需要进行一步分析的问题,是需要解决保险合同各有关当事人的关系问题。包括针对不同的投保人群体,适合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在社会经济不同结构下,如何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开发等。
二、保险发展理论
传统经济学给我们提供了经济部门增长的基本模型。在微观层面,保险公司发展是保险资本、人力资源、产品数量与结构等相关变量的函数;在宏观层面,保险发展则是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程度、市场化程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等变量的函数。在研究方法上,数十年来经济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研究模型,如哈罗德—多马模型、罗伯特·索罗、爱德华·丹尼森运用不同生产函数解释经济增长的方法等,都可以给我们以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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