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模式及其对我国高速铁路融资的启示(1)(2)
2016-03-17 01:02
导读:第三,减轻相关连带责任。由于BOT项目融资的全部责任转移到项目发起人或项目承建者,不需要政府对有关项目借款、担保、保险负连带责任,这样就大大
第三,减轻相关连带责任。由于BOT项目融资的全部责任转移到项目发起人或项目承建者,不需要政府对有关项目借款、担保、保险负连带责任,这样就大大减轻了政府的债务负担,使政府不必为偿还债务而承受大的压力。因此,BOT方式是减少政府债务特别是减轻外债责任的一种良好形式。
第四,实现对成本预算的控制。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完成国有项目建设都特别容易超支,工程结算总是需要调整概算。而采用BOT方式,通过承包人的投资收益与他们履行的合同的情况相联系,以防超支,有利于承包人通过有效的设计,严格控制预算,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五,满足公众的公共需求。采用BOT方式,可使本来急需建设而政府目前又无力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因其他资金的进入,在政府有能力建设前就提前建成并发挥作用,从而可以提前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求。同时,一旦项目进人实施阶段,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营效率都比较高,这就使项目的承办者或运营者以更好的服务或更低的价格使社会和公众受益。
第六,可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BOT项目常常是由国外、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具有实力的私营机构来承包,因而必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实施先进的管理。所以,政府可以从项目的建设运营中学到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七,有利于开拓资本市场和吸引外资。采用BOT方式,可以通过鼓励当地机构和人士发展自己的基础设施而汇集本地资本,也可以通过吸引国外投资,来支持本地基础设施建设。
当然,采用BOT方式,也不容忽视其存在潜在的负面效应。对所在国政府而言,同样需要在实际运用中加以注意:
其一,由于BOT方式是将基础设施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全权交由承包商建设运营,所以在特许权规定的期限内,政府将失去对项目所有权及经营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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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由公营机构转移过来的某些风险将在私营机构较高的融资费用中得到反映。一般情况下,私营机构借款的费用高于国家借款的费用;同时,私人投资者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同时,要求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高于供应机构要求的回报)。
其三,尽管采用BOT方式后项目建设进程加快了,设计也比较好,但项目标的过程比较长,政府很容易失去对设计过程的控制。
其四,如果承包商是外国的,而项目产品又基本上在本国市场销售,那么在BOT项目完成以后就会有大量的外汇流出。
由于BOT方式是私营机构进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建设运营项目,而私营机构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未来若干年的收费,取得长期稳定的收入以归还借款并获得利润,所以,在国家的基础设施领域中,能通过收费获得收入的设施或服务项目等都适合于采用BOT方式来进行融资建设。具体包括:公共设施项目如电力、电讯、自来水、排污等;公共工程项目,如大坝、水库、仓库等;交通设施项目,如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机场等。此外,也可以运用于本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资源开发项目和工业项目。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政府内源融资:增税的经济约束
经我国开放式基金投资策略的影响因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