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结售汇管理制度的变革路径及其经验(1)(2)
2016-03-18 01:03
导读:机动汇率的实质是指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来决定,“中央银行”不直接对汇率水平进行干预,而是通过在外汇市场买卖外汇来对其实行间接的影响。为配合
机动汇率的实质是指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来决定,“中央银行”不直接对汇率水平进行干预,而是通过在外汇市场买卖外汇来对其实行间接的影响。为配合机动汇率制度的实施,1979年开始台湾当局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1.建立外汇市场,实行外汇存款制。1978年台湾地区修订了管理外汇条例,1979年2月开始实施,废止外汇集中制度,建立外汇市场。市场建立后,指定银行不再向“中央银行”集中清算,而可以按规定的数额保留外汇,银行成为市场的主体,“中央银行”成为市场的监督者和参与者,通过市场操作对汇率实施影响。除少数金额较小或特殊情况外,各类外汇收入可先存入指定银行作为外汇存款,再售给银行或自行提用供进口货品及支付各项劳务费用等,或通过指定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出售。各项外汇需求除可向“中央银行”或指定银行购汇外,亦可以自己的外汇存款提用,或通过银行向指定银行购用。
2.成立外汇交易中心。1978年12月7日,台湾成立了外汇交易中心,由台湾五大银行组成“外汇交易中心执行小组”来负责银行间交易的中介任务,以防止外汇市场波动太大。新台币对美元的汇率采取加权平均中心汇率制度及议价决定,对5家外汇银行每日议定的汇率进行加权平均以确定中心汇率,银行间交易不得超过中心汇率上下限各2.25%。
3.实施外汇申报制。1986年8月开始实施进出口申报制,出口商在通关时向海关申报,进口商结汇时向指定银行申报,台湾地区“中央银行”不再利用进出口许可证逐笔稽核外汇。1987年3月,进一步对若干无形贸易支出,如运输与保险业支出等实施申报制。凭申报金额售汇,指定银行不予审核,“中央银行”也不予稽核。
4.建立远期外汇市场,提供市场避险工具。采用机动汇率制度后,汇率风险已成为台湾进出口厂商所面临的难题。为了解决汇兑风险问题,由外汇交易中心汇率拟定小组议定并通知各指定银行,于1980年3月,允许银行持有远期外汇头寸,并可向“中央银行”抛售一定比例。“中央银行”不接受抛补的部分,可以在即期外汇市场上以反方向的交易进行抛补,这为广大台湾进出口厂商提供了避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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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汇自由化时期(1987至今)
1987年6月,台湾当局再次修订管理外汇条例。修订后的管理外汇条例明确规定:(1)进出口不必申报,可自行结购结售外汇;(2)个人与厂商可自由持有、购买与运用外汇,开放远期外汇市场;(3)取消对岛内投资和小额外汇流出的限制,容许每人(年满20岁)每年最高可汇出500万美元,可汇入5万美元;(4)所有过去出岛观光、商务旅游等结汇的限制,以及小额汇款和赴外投资等限制均一律取消;(5)“中央银行”停止结售外汇银行承做外汇交易的抛补,由外汇指定银行按自身资金成本确定汇率、挂牌买卖远期外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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