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1)(2)
2016-03-26 01:00
导读:(三)误导的公开信息 首先从我国近几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的数据显示公司信息公开的较短时期内,股票价格变化的幅度相对较小
(三)误导的公开信息
首先从我国近几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的数据显示公司信息公开的较短时期内,股票价格变化的幅度相对较小,内幕信息在公布之前提前泄露的现象十分的严重③。其次由于公开的信息存在着定期报告时间的固定性,反映信息能力的滞后性等不利因素。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关联公司的方式在发行新股的同时借入资产,而在另外一个时间点上(如给股东分红派息时)将资金向关联公司转移,这样以来,信息公开的目的不但不能为投资者充当分析判断的标准,反而会产生误导。
(四)被规避的公开义务
我国证券法79条规定:“当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时,必须履行报告及通知义务。最近几年来,上市公司多数为了规避该义务,以及30%以上要约收购义务,方便关联议案的通过等行为时不自觉得充当了”一致行动人“的角色。”一致行动人“是指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通过一家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控制权的人④该概念最早出现在1994年的宝延风波中。就单个人来讲所持的股份都达不到5%的界限,所以也没有履行公开义务的必要,但是事实上几个人联合的持股数早已远远超过5%的界限。在2001发生的“方正科技攻略中就发生了类似的行为”。⑤“一致行动人”的身份归属有待于进一步在法律中得到规范。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公开的初步思考
鉴于以上分析,信息公开应该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全面,真实,有效。信息公开在证券市场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效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是与信息量的获得成正比的。所以我们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际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笔者作出如下几点建议: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基金绩效评价方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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