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几点思考(2)
2016-05-11 01:04
导读:从操作实务上来说,将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用到的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显得更合理且更容易操作。因为在企业的融资活动集中调配时,确定一
从操作实务上来说,将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用到的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显得更合理且更容易操作。因为在企业的融资活动集中调配时,确定一项资产支出中哪些是属于专门借款,哪些又是属于非专门借款很困难。所以,对一般性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时,其借款费用应合理地予以资本化,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经营状况,为企业决策者、债权人、投资者等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累计资产支出数超过专门借款总额时的会计处理
(一)现行准则规定
1、资产支出的含义:资产支出是指企业为购建或建造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对累计资产支出数的规定:当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的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时,对超过部分的资产支出数不得纳入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范围。
(二)现行准则对累计资产支出数的规定的局限性
我们先来看借款费用准则讲解中对资产支出含义的解释:对于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所转移的非现金资产,尽管从表面上看,没有直接占用现金,但是,这些非现金,资产的转移实质上导致了资源的流出,占用了相应的资金,只不过是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而己;对于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承担的带息债务,它相当于企业借入资金支付购建固定资产的相关款项,需要承担利息,导致资源流出,因此,带息负债应包括在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中。这样的解释强调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是某些支出虽不是专门借款的资金转移,但只要它们导致了企业资源的流出,即占用了资金,就应作为资本化的资产支出,并不在于它以什么形式出现。所以,现行准则对累计资产支出数的规定同样也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当然按准规定,把超过部分的资产支出数排除在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范围外计算结果,一定会少计资产,也就不能够正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分析与建议
从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把超过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总额的资产支出也算入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同样地,当将超过专门借款总款的资产支出数也用于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时,其计算的当期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也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金额为限。如果说某企业除专门借款外无其他借款,而当期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金额却小于当期计算的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这显然会高估资产的价值。所以,从谨慎性原则来看,在这种情况下对当期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设置这种限额,可以有效避免企业资产的高估和利润的虚增。但当把超过专门借款的资产支出数也计入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时,如果再对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合理地进行资体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如果这样的话,就会多计资产。因为此时的一般性借款也算入在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当中,就导致了对一般性借款的重复利用。先假设资产的支出顺序是按照先专门借款,再一般性借款、最后是其他资产的顺序进行,那么按照前面所讲对一般性借款的借款合理地予以资本化,这样的话就会导致对一般性借款的重复计算。
所以本人建议,当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用到的款项既有专门借款,一般性借款以及其他资产时,资产支出应按照先专门借款、再一般性借款、最后是其他资产的顺序进行;对一般性借款就不用算入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当中,直接将其借款费用合理地予以资本化,而每一会计期间期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未止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各笔一般性借款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各笔一般性借款的利率)。这样可以规划企业对当期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计算,那么当期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总额就是专门借款的借款费和在当期予以资本化的金额与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在本期予以资本化的金额之和,但是不得超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