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2)
2016-06-02 01:01
导读:3.公众良好的存款保险意识。20世纪30年代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要让业界、公众、甚至是政府接受存款保险的概念,并非易事。在短期内需要筹集到巨额的
3.公众良好的存款保险意识。20世纪30年代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要让业界、公众、甚至是政府接受存款保险的概念,并非易事。在短期内需要筹集到巨额的保险基金,提高存款保险机构在公众中的可信度,稳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也面临许多困难。尽管最初关于是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争论比较激烈,政府主管部门甚至罗斯福都不是立即表示赞同,但面对危机中大面积的银行倒闭和银行挤提等触目惊心的事实以及商业存贷机构的强烈要求,政策制定者们很快意识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并给予大力支持。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和财政部都向FDIC提供了首批资金。制度迅速、有效地建立显示了当局的决心,也使公众从一开始就较快地接受存款保险。 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FDIC也非常重视对公众的教育和引导。FDIC内设有消费者保护与银行监管部,其中一项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公众进行金融安全知识教育,并建立了教育、宣传等多种与公众加强沟通的渠道:为非金融业人士开办“精明理财”课程,提高普通公众对银行业务和理财业务的认识;撰写介绍FDIC的小册子,向公众普及FDIC提供保险的重要性和“受保存款”、“保险限额”等保险基本常识。以上举措培养了公众在选择银行时的风险甄别意识和面临银行破产时应具有的存款保险意识,避免银行出现问题时公众的恐慌和挤兑,从而有利于金融稳定。 (二)FDIC的成功运作与其良好的制度设计密不可分 FDIC是典型的政府存款保险模式,通过70多年来的不断改革发展,FDIC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在美国,高达 99%的存款账户受到保险,也就是说,除了私募性质的存款不予保险外,FDIC的保险覆盖面几乎包括了所有的银行及存款类金融机构,这也是其可以监管检查的范围。 1.明确的制度目标与较大的保险覆盖面。FDIC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小额存款人利益,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因此,FDIC要求所有联储会员、联邦特许商业银行和储贷机构及部分州特许银行加入存款保险,许多州的金融管理当局也要求本州的州特许存款机构参加保险。并且在银行业的市场准人过程中,监管当局一致的行为让经营者意识到即使拥有监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但如果没有FDIC的许可证,该机构仍不能正常营业。 2.有针对性监管与规范的监管程序。作为保险人,FDIC负责所有参保金融机构的安全,也是美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者之一。所有骆驼评级为3-5的参保金融机构都被FDIC归为重点关注的问题金融机构,其主监管者需要与FDIC一起对它们进行联合监管。为准确掌握所有受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由此判断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潜在威胁,FDIC采取了许多强有力的监管措施。 第一,大型受保存款类机构监管项目。美国银行业集中程度比较高,全美最大的6家银行集中了银行业42%的总资产,业务范围广泛、经营复杂。由于规模很大,这些大型金融集团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潜在风险也较大。FDIC除与其他主要监管机构一起联合对这些大型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外,平均每个季度还要对其财务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和评级。目前,在这全美最大的6家银行中,FDIC都派驻专门的检察官。 第二,充分利用非现场监测模型。监管当局不仅通过非现场分析来识别个体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也借此把握银行业所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FDIC进行非现场检查时,主要是建立一些统计模型,对金融机构按期提交的财务报表和监管机构的检查评级加以深入分析。 第三,非现场复查程序。通过重新审核,发现银行的问题,对原先的监管评级进行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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