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模式及其特征(1)(2)
2016-10-06 01:14
导读:1.目的明确。与自利型盈余管理和组织目标型盈余管理相比,制度型盈余管理的目的较为明确,即根据制度的规定,运用会计 方法 或其他方法,达到制
1.目的明确。与自利型盈余管理和组织目标型盈余管理相比,制度型盈余管理的目的较为明确,即根据制度的规定,运用会计 方法 或其他方法,达到制度规定的会计盈余指标,取得制度规定的资源。
2.会计人员的参与程度高。一般而言,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无论是会计程序的选择、会计方法的运用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还是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最终的决定权都在企业管理当局手中。会计人员是盈余管理的参与者,不构成盈余管理的主体。尤其在我国,涉及盈余管理 问题 时,决策机构往往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而在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中,财务负责人不是董事会成员。对于自利型盈余管理,由于其结果涉及利益的分配,会计人员的参与程度很低。相对而言,在制度型盈余管理的过程中,会计人员的参与程度较高。原因在于诱发盈余管理的政策规定的重心在相关会计盈余指标上,如配股政策中净资产收益率的规定。由于会计指标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在这一类型的盈余管理中,会大量运用到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方法的运用,并且为了符合制度对会计盈余指标的要求,会计程序、会计方法的运用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因此,对于相对复杂的会计方法的运用,如果没有会计人员参与其中,制度型盈余管理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3.经济后果明显。制度型盈余管理的经济后果是明显的。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制度型盈余管理主体在经过精心设计和巧妙实施后均能达到其预期目的,即满足制度对会计盈余指标的要求,并在通过监管部门审核后取得证券市场中的资源。相反,如果情况较好的上市公司未进行盈余管理而未得到取得这种资源的资格,就会造成证券市场资源配置错位的经济后果。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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