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方案与政策设计(1)(6)
2016-10-19 01:02
导读: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根据上述的产品设计和流程设计,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应是在政府监管之下,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证券机构、投资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根据上述的产品设计和流程设计,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应是在政府监管之下,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证券机构、投资者和有关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交易系统。该系统的运行有以下几个步骤:
(1)设计住房抵押贷款组合
在确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目标之后,银行应对其所拥有的住房抵押贷款按照期限、利率和地区等标准进行划分和重组,设计出不同的抵押贷款组合,作为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对象。
(2)成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机构(SPV)
根据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机构的性质不同,一般可以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政府管理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机构,属于这一类的有美国的政府住宅抵押协会;二是政府支持,社会公众或法人机构持股以商业方式运作的住宅贷款证券公司,属于这类的机构由美国的房利美及香港按揭证券公司;三是纯粹的由社会法人,甚至是私人持股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公司,此类公司由于经营者和参与者所承担的风险较大而发展有限。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还是采取以“第一类模式为主、第二类模式为辅”的方式较好。第一类模式中,证券化机构可以由政府以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设立住房按揭证券公司,以保本或微利经营为原则,专门向商业银行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划分重组后,发行债券并委托券商出售给投资者,但不得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及其他业务。由于住房按揭证券公司为国家全资拥有,故其发行的抵押贷款证券具有较高的信誉。这样,在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初,能够吸引众多投资者的目光,积极培育我国的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在第二类模式中,证券化机构是在政府支持下设立,由多方参与持股采取商业化运作的公司。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另一方面便于最大程度的监督,并有助于防止腐败的滋生,以及防止过度竞争和纯商业性机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损坏公众的利益。这种模式适合在第一种模式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推出,或作为第一种模式的补充形式在我国开展住房贷款证券化之初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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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售抵押贷款组合
我国银行在出售其住房抵押贷款时,应采取债务更新或者转让的出售方式,而不是采取从属参与的方式。在从属参与的出售方式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必将住房抵押贷款转让给证券化机构,而是先由证券化机构发行资产组合证券,然后再转贷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贷全额等于资产组合金额,在这种出售方式下的住房抵押贷款附带有追索权,很难被法院判定为“真实出售”,从而难以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采取债务更新的出售方式需要先行中止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再由证券化机构与借款人按照原来的合同条款订立一分新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主体发生了转变。从这种操作中可以看出,债务更新的出售方式在涉及到的借款人较少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然而住房抵押贷款的资产组合所涉及到的借款人非常多,采取债务更新的出售方式会使银行等金融机构陷入繁杂的法律手续之中,从而加大了证券化的成本。因此,债务更新的出售方式仅在涉及到的借款人较少的大额住房抵押贷款出售时考虑运用。
我国未来应当考虑采用转让的出售方式,先由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上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让给证券化机构,证券化机构则在以后获得发行债券的收入后向银行支付对价。目前我国不允许商业银行向第三方“转让”其信贷资产,以后应当从法律上认可住房抵押贷款作为一项资产的可转让性,并逐步建立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辟道路。
(4)信用提高
为了改善CMO的发行条件,需要由专门的政府担保机构对CMO进行担保,以提高CMO的信用的等级。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保证和保险体系尚未建立,CMO虽然有房地产作抵押,但由于其价值大、期限长等原因仍然具有较高风险。因此应当由政府成立专门性的房地产金融担保公司为证券化机构发行的债券提供担保,这也是政府调控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主要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