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探讨(1)(2)
2016-11-17 01:03
导读:SPV的独立性与风险隔离机制 设立资产证券化主要环节在于风险隔离,而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中,特设目的机构即SPV处于核心地位。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特
SPV的独立性与风险隔离机制
设立资产证券化主要环节在于风险隔离,而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中,特设目的机构即SPV处于核心地位。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特设目的机构是极其重要的。SPV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仍将按证券化交易契约的规定支付,从而保护资产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SPV的构建必须具有独立性。在发起人破产的特定情况下,当SPV不具备充分的独立性时,破产管理人可以否定SPV的法人资格,将证券化资产作为发起人的资产列入破产财产,这时就要求SPV的构建必须完全独立。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自己的董事会和章程,在资产、人员、管理、会计处理上完全独立于发起人、服务商等,不受这些主体破产与经营风险的影响,并避免其关联性操纵。SPV是一个资产证券化为业务的独立主体,以一种平等、专业的身份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成为一个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中介。SPV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资产证券化融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应严格限定业务范围,只能从事资产证券化融资方面的业务,从而消除SPV破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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