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探析(1)(2)
2016-12-22 01:21
导读:从以上条文可以发现,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的这些规定,比《公司法》的规定更具有透明度和可操作性。遗憾的是,该规定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对广大
从以上条文可以发现,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的这些规定,比《公司法》的规定更具有透明度和可操作性。遗憾的是,该规定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对广大内资企业没有约束力。但是这些条文为将来规范公司分立的具体法规的出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我国企业运作公司分立的目的和现状
从我国公司分立的现状来看,我国大多数企业运作公司分立的目的不是为了缩小经营规模,而是为了筹集更多资金来扩大经营规模,即获取财务利益是我国企业运行公司分立的主要目的。比如,一家效益低下达不到上市要求的国有企业,可以先将一部分优质资产从原国有企业中分立出来,成立一家受原国有企业控制的效益较好的新公司,然后再以新公司的名义对外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从而使分立出来的新公司改制成一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它可以凭借其所持股份的优势,操纵上市公司,或以借款的名义将上市公司筹集的资金据为己有,从而实现所谓的上市筹资;或通过上市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从银行取得巨额贷款;或通过内部的关联方交易,将本来难以变现的资产出售给所控制的上市公司,从而实现资产的变现。这种形式的公司分立也被称为持股分立,在我国最为常见的就是对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
其实,以逃避债务和回避税负为目的的持股分立在我国处处可见。如某些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常常会通过持股分立的方式成立一家新公司,然后运用各种手段逐渐将分立出来的公司资产转移,等到资产转移完毕之后,就宣告公司破产;或者利用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等到母公司将资产转移完毕之后,由子公司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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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李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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