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1)(2)
2017-01-31 01:02
导读:虚假陈述者与投资者间没有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如果投资者因此有损害则属于侵权的虚假陈述。侵权的请求权基础是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法赋予投资者的真
虚假陈述者与投资者间没有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如果投资者因此有损害则属于侵权的虚假陈述。侵权的请求权基础是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法赋予投资者的真情获知权,二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前者相对应的是发行人、发起人、承销人以及相关人士承担信息公开真实保证义务。因为?证券法?第63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3、74条;?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法定范围的主体有不为虚假陈述的义务。如投资者基于真情获知权受到侵害发生的损害赔偿权,请求 内容 为投资者获得该含有虚假陈述信息而付出的信息够买费。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损失较小,不是通常状态,在本文的论述不再提及。第二种是投资者基于财产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权。因信赖该虚假陈述作出投资决定,在证券市场上受到的损失。本文第四部分论及的损害赔偿概指因财产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权。
在虚假陈述者与投资者间有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时,存在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虚假陈述者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非违约方可以择一适用。这时赋予投资者诉讼选择权。
(二)证券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1、证券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 社会 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身的保护而消耗殆尽。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法律规则中必须包括和平解决纠纷的手段。[6]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的人应受的法律制裁及其法律后果。无论大陆法还是普通法上,法律责任都是法律制度得以实施的保障。[7]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证券法律制度中法律责任的确立与其他法律制度中的责任一样,是对人的自由和社会要求失衡的补救。安全、公平、公正、补偿及制裁等理念都是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所追求的。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防止欺诈、增强公众对市场的信心、提高整体标准、促进公众的整体利益和促进投资分析。[8]虚假陈述是证券法制裁的欺诈行为之一。各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均对此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虚假陈述应承担行政责任是基于其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反了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承担刑事责任是由于,有些虚假陈述的严重程度已达到了破坏社会 经济 关系,严重侵犯投资者的财产权;承担民事责任是因为多数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财产遭受损失。从《证券法》的总体规定来看,仍是以行政、刑事责任为主。在《证券法》第十一章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涉及到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三十余处。
本文主要讨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2、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中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见于:《公司法》第228条、《证券法》第63条。显然,我国法有关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直接规定很粗陋,仅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损害赔偿是一种对受侵害的财产提供补救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是民事责任形态。各类民事责任,无论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可通过损害赔偿方式进行。所以,《公司法》、《证券法》中规定“损害赔偿”,仅指明了法律救济方式,但没有明确虚假陈述应承担何种形态民事责任,才以损害赔偿方式给投资者财产补救。不同的民事责任形态有不同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等。因此,确定虚假陈述应承担何种形态民事责任,对确定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构成、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和免则事由等有重要意义。证券法应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有具体规定。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未知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证券法律责任失衡的立法矫正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道德风险”防范与医治——兼论证券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