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一人公司的弊端及其制度完善(1)(2)
2017-03-05 01:01
导读:(三)对于侵权责任的规避 在一人公司中,特别当一人股东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或管理不当,致使损害公司员工或其他人的
(三)对于侵权责任的规避
在一人公司中,特别当一人股东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或管理不当,致使损害公司员工或其他人的健康生命,造成重大伤亡等情形,由于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公司的财产相比巨额赔偿就很有限了,将使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却常常因为公司资产过少而得不到了充分的补偿。
(四)为投资者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提供庇护场所
一人公司的股东一旦出资,该部分财产在法律上脱离了股东而事实上又为其所操纵形成所谓的公司财产。单一投资者在法无明文禁止时就很可能同时设立多个一人公司,而其中只有一个公司真正的地运营。当该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其他虚设之一人公司则成功地为投资者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资产提供了便利。
三、完善一人公司的对策
一人公司弊端确实有很多,但是即使是各国法律不承认其合法地位时,它同样以其他的形式存在,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就我国来说,即使不承认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也同样大量存在,这已是不可以否定的事实。因此,应该在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一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时,也应该允许设立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一人公司。我国可以采取单独立法和修改公司法等法律相结合的方式,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下面就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提出对策:
(一)坚持严格的登记、公示及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
为了能够使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在同公司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的状况,完全可以规定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必须予以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可供公众查阅。并要“严格规定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禁止滥设一人公司”。当然要做到防止一人公司的滥设,就必须强化登记机关的权力,实行实质审查主义,公示主义。像日本和德国公司法均规定了一人公司唯一股东的登记和公示制度。而且有的国家的规定更为严格,不仅要求设立时要登记,还要求一人公司公开登记时起的运营状态。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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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高派现行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