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风险之刍(2)
2017-05-01 01:07
导读:二、在法律维度内探讨证投保基金公司当前面临的种种风险 (一)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冲突 1.与《公司法》的内在冲突 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
二、在法律维度内探讨证投保基金公司当前面临的种种风险
(一)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冲突
1.与《公司法》的内在冲突
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依此推测,证投保基金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其注册资本金理应由国家出资。但来源于财政部认购新股冻结资金的利息专户的63亿元资金是否属于国家所有呢?这一点在法律上是有疑问的,因为依照《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2月12日颁布,尚未废止)的精神,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似乎应该属于上市公司所得而非国家所有,否则,征收所得税就没有道理。虽然证监会和财政部后来联合发布了《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将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规定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但从一般法理分析,上述两个文件同属行政规章级别,效力等同而又相互矛盾,国务院也未对其进行解释,因而国务院直接指定财政部代表国家参与证投保基金公司董事会的做法,从公司法理角度看是有欠周详的。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我国高校资产证券化融资初探
CAPM模型对青岛海尔股票的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