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及其民事赔偿责任(1)(2)
2017-05-20 01:05
导读:历史信息、公开信息、内幕信息一旦存在虚假陈述,不但对证券的价值、价格产生影响,而且一旦虚假陈述被查处、揭露还会使证券交易价格产生不同程度
历史信息、公开信息、内幕信息一旦存在虚假陈述,不但对证券的价值、价格产生影响,而且一旦虚假陈述被查处、揭露还会使证券交易价格产生不同程度的波动。因此证券市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可以决定市场效率的强弱,虚假陈述的存在和泛滥必将降低或破坏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3.虚假陈述违反信息披露的实质性标准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实质性标准包括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新颖性、公平性。
真实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与客观情况相符。真实性一般可以验证。检验真实与否的标准是把披露信息与现实情况进行对照。真实是一个具有相对性的概念,一种真实性可能由于时过境迁而变得具有误导性、虚假性。如预测性信息披露,当信息的客观基础发生变化时,该信息亦可能会变得不真实。(注: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完整性是指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均应得到全面的披露。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方面进行周密、全面、充分的揭示;不仅要披露对公司股价有利的信息,还要披露对公司股价不利的各种潜在或现实的风险因素,不能有所遗漏。
准确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用精确不含糊的语言表达其含义,在内容与表达方式不得使人误解。由于发行人、中介机构、其他信息发布者和投资者在知识水平、投资经验、语言理解能力、表达方式上具有各种差异,导致对语言理解具有选择性和多样性。为了避免信息发布人利用语言的多解性把误解责任推卸给投资人,在对公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理解与解释上,应当以一般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作为标准。所披露信息不得含有广告效应和模糊不清的语言。为了做到准确性,行为人所制作、披露的信息对投资者来说应当是易得易解的。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新颖性(及时性)主要要求上市公司应以最快的速度公开其信息。公司应当保证所公开披露信息的最新状态,不能向社会公众提供过时的、陈旧的信息。各国对信息产生与公开之间的时间差一般都有法律规定,要求每个时间差不能超过法定期限。信息及时披露的意义在于使市场行情可以根据最新信息及时作出调整,投资者也可以根据最新信息以及行情变化作出理性选择,并且可以通过缩短信息发生与公布之间的时间差来减少内幕交易的可能性。
公平性是指选择性披露(SelectiveDisclosure)应向所有投资者提供均等获知机会。选择性披露是指将重大的未公开信息仅仅向证券分析师、机构性投资者或其他人披露,而不是向所有市场上的投资者披露。(注: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19页。)选择性披露将直接造成信息获得不平等,往往与内幕交易有联系。公平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向所有大小投资者平等地公开重要的信息,即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机构投资者披露的有关利润或收入等敏感的非公开资料,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公众公布。
虚假陈述,无论其表现形态如何,均是对信息披露实质性标准的违反,从而最终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并进而可能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二、虚假陈述形态
虚假陈述形态,是指虚假陈述行为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形式。从各国立法和司法来看,虚假陈述形态一般具有准法定性特征,即作为侵权行为的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往往由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或创设。虚假陈述形态的准法定性,有利于虚假陈述行为人规范制作和披露信息,防止投资者滥用权利进行指控,从而使市场的运行公平、有效,减少不必要讼争的机会和成本。根据我国证券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形态具有如下四种: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1.虚假记载。是指行为人虚构、捏造事实或描述情况,是一种积极的虚假陈述行为。虚假记载的内容十分广泛,但从对证券交易价格的影响角度基本上可区分为诱多虚假记载和诱空虚假记载两类(其他虚假陈述行为也存在这两种类别)。(注:贾纬:《如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