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的思考(2)
2017-05-25 01:01
导读:5.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不对称。实践中,公司的经营信息掌握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手中,监事会所得到信息是经营管理层实际上已经筛选后
5.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不对称。实践中,公司的经营信息掌握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手中,监事会所得到信息是经营管理层实际上已经筛选后的信息,监事会无法真正地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甚至得到的信息是虚假的或被篡改过的。可想而知,这样的监督根本没有意义,也无法履行监事会应尽的监督职责,这样不利于监事发挥监督作用,从而导致监督形式化和表面化。
二、对我国监事会制度的改制及完善的思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股票的分布越来越分散,交易越来越频繁,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监督越来越少,加强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1.监事会会议职责应具体明确化,以便提高其可操作性。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责采取原则性提示,对具体事项没有规定,不利于监事发挥监督作用,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监督形式化和表面化。应该细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明确监事会的具体监督事项,例如,定期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目,视情况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出具监事会专项报告;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无利用职务损害公司利益,查实后向股东大会报告,以提案形式明确有关责任人对其行为的纠正方式,以及对其行为后果的处分意见。如停止侵害、撤换、予以赔偿、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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