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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若干思考(1)(2)

2017-06-25 01:01
导读:二、投资主体:以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为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增强债权人保护 (一)以QIB(合格的机构购买者)为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一直以来,我国

  
  二、投资主体:以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为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增强债权人保护
  
  (一)以QIB(合格的机构购买者)为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一直以来,我国将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定位于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例如,《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严禁商业银行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禁止商业银行成为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对公司债券投资主体定位的错误,直接抑制了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由于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风险分析能力较差、风险承担能力较弱,为了防范违约风险,在公司债券发行上管理部门采取了严格的管制,例如对发行主体资格、发行规模、募集资金使用渠道进行限制,并进行强制担保,这些措施都极大地阻碍了公司债券的市场化发展。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路径选择
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立法完善与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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