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分(2)
2017-08-04 01:14
导读:二、信息不对称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分析 (一)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银行信贷交易中,借款企业是资金的实际使用者,对于资金的
二、信息不对称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分析
(一)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银行信贷交易中,借款企业是资金的实际使用者,对于资金的实际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贷款偿还概率、贷款还款意愿、财务状况等情况,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商业银行作为资金的提供者,不能直接参与和彻底监控资金的实际运作,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影响信贷资产的安全:一是“逆向选择”[3](393-410)风险。因为借款企业比商业银行拥有更多的信息,当质量好的和质量差的借款企业出现在同一市场上,银行不能确切地判定和预测单个借款企业的风险水平,而只能根据市场上借款企业的总体平均风险状况来确定贷款利率,这就导致那些低风险的借款企业由于贷款成本高于其预期水平,进而会改变选择其他的融资方式,会退出信贷市场。而这样市场上剩下的就是那些很大程度上属于风险偏好型的“劣质客户”,商业银行将资金贷给这些“劣质客户”后,借款企业的平均风险水平将会上升,致使银行进一步提高贷款利率,这样长期反复进行下去就将导致信贷市场上出现所谓的“劣质客户驱逐优良客户”的效应,那些积极争取贷款的借款者其实就是最可能造成信贷风险的借款者,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该效应将严重危机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二是道德风险。由于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贷前借款企业会为了获取银行的贷款尽力包装,千方百计隐藏那些对其申请贷款极为不利的信息,甚至与中介机构“合谋”提供虚假信息,以骗取银行贷款。而贷后因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在风险承担和收益获取方面的不对等,加上银行不可能全面地对借款人行为实施有效监控,借款企业就有可能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改变资金的原有用途,直接影响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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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虽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商业银行应督促授信管理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该保密,不得用于不正当业务竞争”。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各商业银行都把客户授信、贷款等信息作为重要的商业秘密,不愿意与同行实现信息共享。而借款企业往往利用商业银行之间信息的这种不对称性,在多家银行之间进行谈判与博奕,尽量压低贷款利率,并要求一系列优惠待遇,致使部分银行间恶性竞争,银行贷款利率不能有效全面地覆盖风险,从而增大信贷风险。由于商业银行间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一旦贷款出现风险信号,借款企业不能还款时,各家贷款银行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各自为政,采取简单的资产冻结、处置等资产保全措施,这种各自为政的行为实质上将给银行信贷资产整体上带来更大的损失。
(三)商业银行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信息经济学中,一般将信息占有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信息占有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商业银行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经营管理者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是“代理人”,而所有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是“委托人”。因为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对于信贷项目的风险与收益、借款人的偿还概率以及自己在信贷工作中的努力程度等具有较完全的信息,而作为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则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由于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天生的利益目标函数不一致,导致商业银行所有者所追求的利益目标函数是保持股东权益的保值与增值,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而经营管理者更多的是追求自身收入、福利、政绩等自我效用的最大化。正是因为商业银行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特别是目前我国国有银行资产所有权虚置,产权所有者人格的虚有化,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有效监督激励机制的缺失,导致银行经营管理者会利用其“代理人”的信息优势谋取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出现商业银行“内部人控制”的特殊现象。但当二者利益存在冲突时,还将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影响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如部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为了自己的私利,违规放贷,到处“寻租”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