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洗钱的形式演进:成因与对策(1)(3)
2017-08-04 06:57
导读:6.利用银行保险洗钱。银行保险作为新的保险营销形式,在寿险产品销售中所占的份额急剧增加,日益受到银行和保险业的重视。为适应柜台销售的需要,
6.利用银行保险洗钱。银行保险作为新的保险营销形式,在寿险产品销售中所占的份额急剧增加,日益受到银行和保险业的重视。为适应柜台销售的需要,银行保险往往具有简单、标准和易操作的特点,手续简便、征询信息少、成交速度快。银行保险的核保标准较低、但现金价值却可以很高,客户可以反从银行划转保费,这也为洗钱者提供了空间。比银行保险更新的营销方式是网上保险,投保人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在线支付保费。虽然网上保险需在网下补办相关手续,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保单已经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变现。
7.利用行贿保单洗钱。用寿险保单送礼可以彰显亲情与关怀,洗钱者(包括行贿者)也经常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一般由送礼方支付巨额保费,受礼方退保变现。团险中的行贿保单实质上是高额退费。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由其退保变现,这属于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8.财产保险中的洗钱。财产保险洗钱的主要方式有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和现金交易等。在理赔人员的配合下,理赔欺诈和保险欺诈还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洗钱者通常有计划地用黑钱置换保险标的,然后制造保险事故,获得赔款达到洗钱目的。洗钱者还可以购买他人的保险标的,然后变更被保险人,“出险”后再获得赔款。产险标的出险率较高,现金交易简便易行,投保者可以现金投保,保险公司一般也以现金支付赔款,这也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保险业洗钱风险的成因分析
1.当事人关系复杂。实行实名制后,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彼此间可以不必存在婚姻、血缘或商业关系。在保单存续期间,这三种关系人还可以变更。大额存单的提现者只能是开户人,大额保单的受益人却往往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2.寿险产品性质独特。长期寿险产品一次性资金投入量大、有价值储存功能且便于一次性收回现金,很适合洗钱者操作。此外,由于生命、身体是无价的,各国对寿险保额的限制较少。理论上,只要投保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意愿,保费和保额可以无穷大,这就为洗钱者大量放置资金提供了便利。
3.依靠代理人销售。保险代理人最了解投保人,理应成为保险业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但在佣金代理制下,代理人的目标函数显然不同于保险人,认为反洗钱只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为了保护好、利用好其积极性,促进产品销售,保险公司也不便对代理人严加约束。此外,保险洗钱涉及的市场主体较多,责任主体很难确定,代理人推脱责任很容易。
4.市场发育不成熟。一是市场主体过少,寡头垄断导致了无序竞争;二是产品技术含量低,同构严重,价格竞争是最主要的竞争形式;三是盲目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业务上重数量轻质量;四是对代理人激励过度,驱使其同洗钱者合谋;五是部分公司仅为了获得流动性而竞争,必然导致不法行为的发生。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吴祥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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