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金融债权的保护((2)
2017-08-07 06:26
导读:4.不正当操纵。开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干涉下属公司的生产 经营活动,将不利后果推给下属公司,甚至无偿划拨下属公司的财产,
4.不正当操纵。开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干涉下属公司的生产 经营活动,将不利后果推给下属公司,甚至无偿划拨下属公司的财产,下属公司实际上 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开办单位、主管部门则以下属公司人格规避法律,逃避债务; 5.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如虚构外商投资搞假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行为人以虚构的外商投资企业骗取进口汽车、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同时也骗取债 权人的信任。又如以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作假股东,设立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独资企业 ,当企业亏损时,主张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还有甚者,将内部职工组成的“ 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登记,不论是改制,银行诉讼,只要对公司采取财产查封措施, 职工持股会就会裂变为成千上万个股东闹事,从而阻碍改革与诉讼; 6.关联公司之间的假抵债,真逃债。关联公司为了逃避还款责任,故意虚拟债务,然 后再签订抵债协议,有的制造虚假的拖欠工程款,以法定的优先权对抗抵押权人。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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