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障碍及政策建(2)
2017-08-07 06:59
导读:(2)关于股票的流通。经营者的利益来源于购买股票的行权价格与股票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要使股票期权的激励得到体现首先得确保经营者手中的股票
(2)关于股票的流通。经营者的利益来源于购买股票的行权价格与股票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要使股票期权的激励得到体现首先得确保经营者手中的股票或股票期权能够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流通。但《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如此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只能使股票期权制度给高级管理人员带来的收益长期停留在帐面上不能兑现,进而削弱了其激励功能。另外,我国《证券法》第 68 条将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列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第67 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这样,高级管理人员即使受赠股票期权,也无法在任职期间行权并转让获利,使该制度的激励作用受到制约。
(3)关于股票的收益。在这里,我们主要是就《税法》对股票期权收益的校正作用谈谈股票期权运用的障碍。在这方面事实上是法律法规的缺位。为配合股票期权计划的顺利实施,西方发达国家纷纷修订相关税收政策,对股票期权涉及的税收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实践证明:一个合理完善的股票期权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减少股票期权实施中的短期近利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有效引导和规范股票期权计划健康发展。但我国因为推行股票期权的时间较短, 我国的股票期权计划缺乏税收方面的优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积极性。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引进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行为、效应和政策研究
加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法律约束的若干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