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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研究综述(1)(2)

2017-08-08 04:53
导读:二、国内农村正规合作金融改革 (一)产权模式 多数人主张在经济金融发达地区,把信用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在经济金融较发达地区,按股份合作制原

  
  二、国内农村正规合作金融改革
  
  (一)产权模式
  多数人主张在经济金融发达地区,把信用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在经济金融较发达地区,按股份合作制原则合并信用社,实行县级联社一级法人制度;在生产力和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可按合作制原则对原有信用社进行规范,把县级城市信用社,划入农村信用社的县联社或新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蔡则祥,2002;彭宇文,2004)。也有人认为应按下列模式进行改革:农村信用社分别改组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基层机构)或政策性金融机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合作制农村合作银行(侯玉林、韩继伟,2002;梁润秀、郑喜喜,2003;崔国平,2005)。另外,信用社改革是坚持合作制原则还是坚持股份制原则,争议很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代表性的观点。(1)坚持以合作制为改革原则。此种观点认为,合作金融的本质特征要求其存在形式只有一种,即合作制;其实现形式也只能是合作制,而不是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黄永华,2000)。应在坚持合作制为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产权形式的原则下,改造农村信用社(张长全、胡德仁,2003;郭田勇,2003;欧阳仁根、张庆亮,2003)。此外,在合作制的具体形式上,彭宇文(2004)认为以股份合作制取代互助合作制,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是可行的选择。(2)坚持以股份制为改革原则。这种观点认为,股份制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蔡则祥,2002)。农村信用社走合作制的发展道路,是完全行不通的,农村信用社必须选择股份制作为终极产权制度(赵万宏,2003)。另外,周脉伏、稽景涛也认为,信用社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合作制规范的路子是行不通的,必须另起炉灶。(3)以合作制为过渡,以股份制为终极目标。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在把合作金融作为农村金融主要形式的同时,应该允许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为股份制金融企业,而且大量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终极发展目标将主要是商业银行(阎庆民、向恒,2001)。还有人认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合作制过渡到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逐步过渡到单一的股份制的产权形式,即最终目标是实行股份制改造,而且产权制度最好以省为单位(雷春柱,2004)。(4)不存在“最优模式”。何广文(2003)认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不存在“最优模式”,不同模式各有优缺点,应以合作制和股份制多种模式同时并存。胡竹枝(2005)也主张,不能简单地认为应该有一种“最优的模式”,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存在于农村金融体制中与中国经济发展极不均衡的中国农村经济问题,而应该构建一个多元化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体制。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金融投资中介化、噪声交易与金融危机模型的微观建构
关于投资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控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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