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1)(4)
2017-08-09 04:35
导读:1997年下半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和其波及的世界金融动荡,至今未平。自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其中,围绕防范金融风险,着眼于
1997年下半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和其波及的世界金融动荡,至今未平。自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其中,围绕防范金融风险,着眼于“预防性”的监管体系建设和相应措施已经正在实施之中。1999年3月,就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政府宣布将加快银行业开放和保险业开放的进程。在这一背景下,为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特别是银行业监管体系,有必要考虑在我国建立银行业监管三大措施之一的事后补救性措施,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成立了 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分担银监会的部分金融监管职责,对被保险银行的具体业务进行监管;当出现严重信用危机或资不抵债的银行宣布被接管或破产后,存款保险机构又可以具体办理接管或破产事宜可以想象,存款保险机构建立后,为减少保险赔偿金的支出,认真地履行其职责,对投保银行的经营活动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由于其着重于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处理,因此可作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四)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业的对外开放的需要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也是适应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需要。随着“入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正在全面、纵深推进,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开拓业务。从这一点讲,也有必要抓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至1998年2月,已有150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支行,已批准13家外资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这些外资银行,大多是私营银行,其经营状况除受自身业务的影响外,还要受其母国的
政治 、经济以及其总行和其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影响。为了保护我国存款人的利益,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有必要由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对它们某几类存款进行保险。外资银行为了使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也很有可能会提出希望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也纷纷向海外拓展业务,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他们也有实行存款保险这一愿望。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邓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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