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思考(1)(2)
2017-08-12 02:13
导读:笔者认为,在投保人意图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否愿意继续享有保险合同保障的心理状态极为重要。如被保险人愿意继续获得保险保障,只要
笔者认为,在投保人意图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否愿意继续享有保险合同保障的心理状态极为重要。如被保险人愿意继续获得保险保障,只要向投保人支付了其解除合同后所能获得的现金价值,就应该有权利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域外保险立法例,基本上都规定了保险合同关系人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权利,这一点值得我国在《保险法》修改过程中借鉴, (五)现金价值获取权利冲突 传统保险理论中,现金价值获取权利是投保人在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时固有的权利,但如上文所述,在解除合同和维持合同效力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都可能发生冲突。假设投保人意图解除保险合同而被保险人意图维持保险合同的情况下,现金价值获取权将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投保人对本人已交纳保险费所形成的现金价值具有不可争议的所有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应该受到限制。 1.投保人主观上不欲继续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维持合同效力的处理 如投保人有退保要求,而被保险人需要维持合同效力,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由被保险人将投保人已经交费形成的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然后取得投保人地位。 如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也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履行过交纳分期保险费的义务后,投保人意图解除合同应如何处理?此时应该按双方已交纳保险费的比例来分配退保所获得的现金价值。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国外监管理论的演变及其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
英国保险市场及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