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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户需求和风险管理理念的变化。股份制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企业模式,而股份制企业的经营目标就是为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创造最大限度的收益,即股东价值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股东价值最大化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内在推动力。在这一内在动力的作用下,企业(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保险企业)寻求的是对企业风险的全面保障,包括那些“不可保”风险,比如财务风险和政治风险等,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财产及伤害保险。传统的“可保”风险的概念已成为历史而不再符合企业的需求,企业要求保险的是更广泛的风险和事件,所要求的保障水平也越来越高。同时,各类企业也将积极寻求以长期稳定的价格和条件转移风险、平抑业绩的起伏或对风险提供融资,从而达到成本最低、效益最佳的风险管理目标。
4.责任险的发展。在我国传统(再)保险中,责任险的产品种类和业务量都是非常少的,发展相对滞后。目前主要的责任险产品有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建安工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以及新开发的职业责任险等,这些险种在我国的赔偿限额均不是很高,累积赔偿责任也不是很大,责任险业务的索赔对保险公司并未形成任何经营压力。然而,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责任险业务不论在产品种类及业务总量,还是在赔偿限额方面,都会有很大的增加和提高,赔款金额将可能达到不可估量的水平。对于长尾巴的责任险业务,保险公司需运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等产品将承保风险在时间上予以分散,否则,责任险业务的索赔后果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财务经营结果出现剧烈波动,甚至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5.偿付能力监管的加强。中国保监会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将更加注重于各(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适应这一监管要求,(再)保险公司可以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寻求并运用有限风险产品来改善资产负债表中的比率指标,以达到保监会设定的偿付能力标准。当然,关于(再)保险公司能否运用有限风险产品来改善资产负债表指标,这一点还有待于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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