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1)(2)
2017-08-13 06:46
导读:这里介绍一种劳合社可承保的保险利益,有时人们以为劳合社经常签发一些古怪的似乎是具有赌博性质的如承保一次选举结果的保险单,这是由于人们不大
这里介绍一种劳合社可承保的保险利益,有时人们以为劳合社经常签发一些古怪的似乎是具有赌博性质的如承保一次选举结果的保险单,这是由于人们不大了解劳合社承保的根据加上媒体的错误渲染而生的错觉,劳合社的会员是曾为一次选举的结果而承保,但同样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就是如一个纯粹受
政治因素支配的员工,如果另外一个政党在选举中获胜他就会失去他的工作,那么他就可以以此以选举的结果投保。而如果只是以选举的结果投机的人,则不会成为劳合社会员承保的对象。这种保险利益似可归为因现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二〕保险利益何时具有
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这是各国保险界认定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投保时是否应具有则有不同观点。
a、为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防止赌博或道德危险行为的发生须强调在保险单签订时投保人须具有保险利益。因为顾虑事后核实的困难和某些对保险了解较深之不法分子的存在;
b、为避免交易呆滞,且发挥人类之互助精神而未有此限。
我国保险法虽未作明确规定,但多有学者认为应如前项而行。依我看法,严格限制保险利益应在投保时具有在保险业起步之时尚未昌盛之际有其一定必要,但随经济发展交易频繁保险业腾飞之际则应放开此限,以免保险反成经济活动之制。但于货物运输、海上保险中因实际要求而无两种观点之争,均认为只须损失时有保险利益即可,因在货物运输、海商活动中,合同成立物权的转移均较复杂,机械要求订立合同时物权一定要转移到投保人手中,是不合实际的。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六条还规定了另一种情况,即保险标的以“损失或不损失”进行投保时,除订立时被保险人已知其损失发生而保险人不知其发生,即使被保险人于标的物灭失后方获得保险利益亦为有效。此条款系因彼时通讯设备缺乏、被保险人无法知悉远隔重洋之标的情况,为保障被保险人计而规定此有追溯力之条款。另有“以保险单证明保险利益”之保单即ppi保单,但于英国海上保险法第四条列为无效不受保护,故乃为全凭诚信为信赖之保险,应慎为之。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在保险有效期内是否需一直具有保险利益或可包括偶经转移而后于损失前又再回归,于法上并无明文规定,但依业界统一认为应在有效期内均应一直具有。香港保险总会之《个人保险》认为,在保单有效期内,投保人对标的物的关系可能会中断,那么“可保利益”便随之消失而保单亦自动终结,可作参考。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多元化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设想.
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