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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过程来看,它并非源于罗马法,相反,它是商人在交易实践过程中逐步探索并于欧洲中世纪形成的。它是“商人在交易实践中的伟大创造,而不是学者在书斋中的精心设计。”(11)
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
在商品经济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减少风险、鼓励投资,它为公司制的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可以这样说,没有商人习惯法创造的有限责任这一奇特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后来出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12)具体而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
1.减少和转移风险
市场竞争充满了风险,而风险的大小通常与收益的大小成正比,因为对风险大小的补偿就是收益的高低。若实行无限责任制度,那么风险之大,可能无法预测。例如,当公司欠下巨额债务时,债权人便可以对公司的股东直接追索,即使公司宣告破产,股东也须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相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则将股东的责任风险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这种风险同不可预测的风险相比,无疑是减少了。
2.鼓励投资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靠投资推动,而股东有限责任则能最有效地鼓励投资,因为股东有限责任的最大优点在于它能使投资者预先确定其投资风险,即该风险仅限于其出资的损失。这种最大投资风险的预测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保障,它能够对鼓励投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个典型的事例就是:实行有限责任制度的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为了追加资本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经营,于1983年春在1个小时之内就发行了2600万新股票,筹集资本4.32亿美元。(13)而在无限责任制度下,责任人要以全部资产对全额债务负责,这种巨大的、不可预测的风险必然会抑制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
3.促进资本流动
在无限责任制度下,由于投资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人们不得不积累大量的资金在手中,以便能够随时承担巨大的风险责任,这些大量的闲置资本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资本的流动。相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则将风险限定在一定货币金额范围内,投资者对此范围外的其个人财产可以自由支配,于是,在趋利避害动机推动下,人们就会最大效率地支配自己的资金,其结果必定会促进资本的流动。
4.降低管理成本,减少交易费用
在无限责任制度下,投资者为尽量降低其可能承担的巨额风险,必然会不惜一切代价加大风险防范的力度,而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投资风险的分散化和可预见性可以使投资者减小防范风险的力度,从而可降低管理成本。同时,股东有限责任还避免了债权人直接针对单个股东提起诉讼的情况,也就是说,在公司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只需直接对公司提起诉讼,而不必对每个股东提起费用高昂、程序烦琐的诉讼(14),从而可减少交易费用。
三、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其缺陷主要表现为:
1.忽视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而同时,股东从公司那里获得的股息和红利以及在证券市场上从股价升值中得到的回报,可能会远远超出其投资额,即股东从公司获得的利润可能是无限的。而公司债权人却可能因为有限责任制度使自己在债务人破产时变得两手空空,因此,有限责任虽然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但所减少的经营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外部债权人身上,从而容易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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