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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人民银行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有罚款的权利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从民法和票据法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是完全有权利可以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采取拒付的方式来处理的。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进一步制止这种违约违法行为还可以对出票人处以行政上的罚款呢?
我们说,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民法上或票据法上的违约行为,而且也是一种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政甚至是刑事违法行为;它侵害的不仅仅是善意持票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也扰乱了整个国家的金融秩序;它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不仅仅会使广大的市场主体对支票失去信任,而且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因此,对这种违法行为,除了要在民法上予以制裁外,还要在行政上和刑事上也予以严厉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再发生。那么,中国人民银行自己有没有权利对这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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