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三类相容性风险防范与独立董事制度的(2)
2017-08-17 01:25
导读:(三)代理人能力相容性风险 上市公司治理除了考虑股东风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以外,还必须解决上市公司代理人的“不称职”问题。目前业界对道德风险
(三)代理人能力相容性风险
上市公司治理除了考虑股东风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以外,还必须解决上市公司代理人的“不称职”问题。目前业界对道德风险问题关注得多,而对代理人的管理能力问题顾及得少。实际上,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驾驭市场的能力,往往决定着上市公司的前途和命运。上市公司的发展要求其代理人特别是公司一把手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很强的管理能力且能够自律。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因历史原因,现阶段上市公司缺乏职业经理人,其董事长和经理层多来自党政机构或家族集团,行业专业知识和现代
企业管理经验匮乏,少数即使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由于钻研学习的兴趣下降,对自身认知模式的迷信,也易造成代理人思维方式僵化,难以与上市公司发展要求相适应。这种由于认识问题、认知模型的偏好和刚性化所造成的管理决策错误,绝不是用给上市公司代理人股份或者股份期权所能解决的。
国外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能发挥三大作用:其一为独立公正作用;其二为监督制衡作用;其三为专家咨询顾问作用。从理论上讲,独立董事制度的三大作用有助于防范上市公司治理的三类相容性风险。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及其管理层,不与公司发生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董事,简单地说,独立董事就是独立的外部董事,而外部董事包括独立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的外部董事(灰色董事)两部分。鉴于独立董事在企业治理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以及国外的成功实践,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二、股东相容性风险的防范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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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有助于股东相容性风险防范
由于独立董事不代表出资人,不代表公司管理层,不拥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不存在物质关联利益,其意愿表示是独立的,同时,独立董事多为专家、学者或权威人士,一般较为珍惜个人声誉,因此,独立董事具有较强的公信力,能够发挥独立公正作用。从理论上讲,独立董事的独立公正功能有助于防范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不一致而引起的股东相容性风险。因为:(1)股东双方矛盾的有效公正解决,需要第三者的调解,独立董事不代表任何个别大股东的利益,刚好扮演第三者角色,其可以客观、独立地考虑公司决策,能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权”“益”干扰;(2)重大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签字后方可生效,从而独立董事可抵制大股东通过重大关联交易危害中小股东利益行为;(3)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独立意见必须记录在董事会有关决议中并予公开披露,这样一方面可以给中小股东以警示,另一方面也会迫使大股东的专制和侵害行为有所收敛。因此,由于独立董事独立性和公正性强,可以在防范股东利益不一致而引起的股东相容性风险问题上发挥有效作用。比如民丰实业(代码:600781)的控制权之争。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因控制权之争矛盾白热化,导致公司巨额亏损,独立董事及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强烈呼吁协商解决问题,得到中小股东的高度赞誉。该事例说明独立董事是平衡股东各方矛盾的重要砝码,有助于防范股东利益不一致而引起的股东相容性风险。
(二)妨碍独立董事独立公正功能发挥的制度缺陷及其改进
目前,中国独立董事虽在防范股东相容性风险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股东相容性风险仍非常严重,说明独立董事功效远未充分发挥,这主要归因于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还有某些需要完善改进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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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意见》的独立董事七种排他性规定存在漏洞。如大量“人情”独立董事虽在七种排他性规定之外,但他们均与上市公司内部人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如同学、师生、以前同事或朋友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实际上为非独立的外部董事即灰色董事,既严重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公正功能发挥,也削弱了其监督制衡功能。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指导意见》中的独立董事排他性规定,增加其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