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人民币图样管理的对策建议(1)(2)
2017-08-18 06:50
导读:4.对违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威慑力不够。《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4条和《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
4.对违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威慑力不够。《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4条和《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这些惩罚措施对于利用人民币图样进行诈骗、辅制伪钞等已经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大。即使《刑法》也只针对伪造、变造人民币实物的行为进行处罚规定,对制作、传播异形人民币图样的行为没有具体规定。
二、各国央行货币图样管理的特点
(一)法规条例较为完善
对货币图样的管理,各国均在本国多部法律中作了规定(见表1)。这些法规条文并不是空泛的,而是对货币图样的制作标准、使用条件、申请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欧洲中央银行《指导条例ECB/2003/5》的第一条提出了界定违规复制货币图样的标准,《决议ECB/2003/4》的第二条提出了界定非法复制的标准,《决议》第二条第三款提出了界定合法的及无需许可即可进行复制的标准。[1]
表1 各国央行货币图样管理相关法规
资料来源:CBCDG(中央银行伪造防治组,英文全称:Central Bank Counterfeit Deterrence Group)网站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加拿大银行、丹麦国家银行的网站。
(二)管理范围广泛
欧美国家的货币图样管理范围不仅包括印刷媒体,还包括电子媒体。欧洲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挪威银行等均对电子媒体上货币图样的使用作了具体限制,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要求电子媒体使用货币图样与印刷媒体适用相同规定,加拿大甚至要求中央银行对互联网进行监测,防止货币图样在互联网上的滥用。另外,各国中央银行的管理对象并不局限于货币图样本身,对制作图样的工具同样有要求。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丹麦国家银行、瑞士国家银行等规定制造货币图样时所用的数码存储媒体、
光学存储设备、磁介质等设备,必须在最后一次使用后销毁、删除或清除源文件,防止被伪钞制作者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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