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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保险税制的改革(1)(2)

2017-08-19 06:43
导读:(3)外资保险公司可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外资保险公司将从公司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


(3)外资保险公司可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外资保险公司将从公司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4)中资保险公司要交纳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而对外资保险公司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面对竞争,为了保护中资保险公司,我国曾对已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设定了严格的限制:一是在地域上,只能在指定的范围内营业;二是在业务上,财产保险公司只能开办“三资”企业的保险业务,不能经营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保险,不能经营境内的法定保险;人寿保险公司只能做个人业务,不能涉足团体业务:还要求在华经营寿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只能与中方组建合资公司,外资股份不能超过50%。不允许以独资形式进入寿险市场;在再保险领域,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将其全部业务的30%办理再保险,而对外资这一比例为30%,并且要向指定的国内公司办理等等。

客观地说,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限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 目前 为止,外资保险公司占 中国 保险市场的份额不到1%,比无限开放市场的国家要低。但是,我国加入WTO在即,虽然我国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一定的优惠条款,但是这些优惠条款最多只能维持不到五年的时间,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保险市场只是迟早的 问题 ,以后再也不能寄希望于对外资保险公司采取限制性政策来保护民族保险企业。

外资保险公司在受到一定限制的同时,也享受了中资保险公司所无法享受的超国民待遇。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中资保险公司不得向企业投资,而外资保险机构可投资股票、房地产,购买企业债券及发放贷款,在资金的运用上占尽忧势。显然,在外资保险公司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实施向外资保险公司倾斜的税收政策,也即意味着对中资保险公司实行歧视性的税收政策,必然损害中、外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妨碍中资保险公司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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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何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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