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现实与改进(2)
2017-08-23 01:24
导读:三、我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的现状分析 如前所述,尽管“或有事项”准则对我国企业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但也存
三、我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的现状分析
如前所述,尽管“或有事项”准则对我国企业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至少表现为以下几点:
1、对或有负债的会计处理过于稳健。由于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在其会计处理过程中,总是尽可能高估负债或损失,低估可能的资产或利得。因此,对或有资产均不予确认,一般也不披露,只有在很可能发生(即概率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时,才在报表附注中作特别谨慎的披露,以防止对使用者的误导。而对或有负债虽然也不予确认,但只要是可能发生的(即概率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均应在附注中披露。除此之外,指南中还要求对经常发生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这样的规定显得过于稳健了。首先,从重要性原则来考虑,“可能性极小”在概率上还不到5%,属于不重要的事项,如果披露,有可能产生误导。例如,若被担保企业的停用级别很高,几乎可以肯定不会发生担保损失,则披露这些可能性极小的损失会引起使用者的误解。其次,从成本效益原则来考虑,充分披露应是在防止增加企业信息成本的前提下,通过对使用者所需信息的调查了解,有针对性地披露。稳健性原则虽很重要,但它并非是处理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唯一标准,如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同样重要。因此要保持适度稳健,不可过于偏激或过于保守,最好将其标准量化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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