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保险 基金反欺诈机制的建立(1)(2)
2017-08-23 02:13
导读:3 建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机制 3.1 建立多方共同监督制度 通过对理论的分析,看到欺诈现象的产生除了个人道德上的主观因素之外,信息沟通的不完
3 建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机制
3.1 建立多方共同监督制度
通过对理论的分析,看到欺诈现象的产生除了个人道德上的主观因素之外,信息沟通的不完全是其产生的客观原因,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制度。
行政部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基金风险,但是要把经管权和监督权分离开来,否则这样的制约将会是失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务要由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只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行使
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ス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邱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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