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比较研究(2)
2017-08-23 06:21
导读: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不能用于直接投资。应当说,这一限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确实起到了规避风
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不能用于直接投资。应当说,这一限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确实起到了规避风险、稳定经济秩序、保证资金供应的作用,但同时也堵死了金融机构投资于风险企业之路,造成了风险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我们要考虑到一般金融机构投资经验不足与风险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分步进行,特别要确定好投入资金所占基金的比例,注意初期比例不易过高。
3.引导我国风险投资向风险企业成长早期转移
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风险投资,继续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的方式,扩大对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采取政府投资与社会资金相结合方式,共同设立专业化的风险投资评估机制。我国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大对向处于种子期和导入期的风险企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引导风险投资资金向风险企业的种子期和导入期转移。风险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特别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参与决策和全方位全过程项目监控等制度安排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4.建立多层次、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借鉴纳斯达克模式,建设我国的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
(1)扩容中小企业板
目前,中小企业板与风险投资之间互动所存在的阻力仍然来自于国内资本市场的上市门槛。由于上市时间的限制,导致不少风险投资公司将手上的优良资源送出海外。而现有的深圳中小企业板发展状况良好,如果对其进行扩容,中小板将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较好渠道。同时,由于中小板容量与主板市场相比小得多,扩容对整个股市的冲击不会太大,不会引起股市大幅度震荡;且若中小板管理比较规范,将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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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创业板
在我国,中小板是创业板的过渡。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面临着很好的机遇:一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为风险投资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二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提出使风险投资更加受到重视;三是境外投资者的踊跃进入;四是有关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五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有利于风险投资的进入和退出;六是世界风险投资处在不断的复苏之中。创业板的适时推出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关系到建设创新型国家能否成功。再不推出,更多的企业都去国外上市了。但中国要推出的创业板,不同于国外市场的创业板,一定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改良式创业板。
5.政府加快建设风险投资支援体系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为规范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迈出了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第一步,但仍需要尽快修订出台《合伙企业法》、《风险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使风险投资退出各渠道有法可依。逐步形成以《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刑法》等为主轴,配套细致,可操作的创业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构建完备而富有层次的资本市场法律保障体系,既适应资本市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需要,又为资本市场多层次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体系。
(2)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应进一步做好《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间的协调工作,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精细的考虑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改变税收的优惠重成果轻过程的导向,使之更有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
(3)建立风险投资的国家信贷担保机制
在国外,政府担保被称作是风险投资的“放大器”。许多国家都通过设立担保机构、建立信贷担保体制,对进行风险投资的银行提供一定比例债务担保,从而引导了数倍的社会闲散资金通过银行投向风险企业。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国家信用担保基金,为银行向高科技产业风险贷款提供一定比例担保,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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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现阶段中国创业资本的退出路径研究.中国风险投资网,2008-3-12
[2]陈工孟: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
调研报告.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8-1-15
[3]现阶段中国创业资本的退出路径研究.中国风险投资网.2008-3-16
[4]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网易财经,2008-3-28
[5]杨 葵:风险投资的筹资研究.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