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障碍研究(3)
2017-08-24 01:08
导读: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类似于美国国内税务法的国家 法律 涉及到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也缺乏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法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与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类似于美国国内税务法的国家 法律 涉及到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也缺乏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法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与交易的法律条款,而且实践中没有一家上市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计划获得官方认可。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参照国外立法与实践制定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制定全国性的股票期权制度管理法规。据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管理办法》正在加紧制订当中,这对规范的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广泛实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对于现行法律条件下上市公司缺乏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所需的股票来源问题,有关政策法规应当放宽限制。①允许上市公司回购部分法人股、国家股或转配股作为预留股份以满足行权需要,上市公司以回购方式取得预留股份不仅成本较低,而且对二级市场影响较小。②增强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放宽对股票流通的限制,股票期权制度激励功能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权股票的流通性。要使上市公司通过国家股转让或国家股红股赠与、配股权转让等手段获得可流通的股票,允许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进入国有企业,逐渐减少国家股在公司股权中的比重。
参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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