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探讨(2)
2017-08-25 05:49
导读:1.有限合伙制不是我国当前最佳的风险投资公司制度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的产生及治理结构的形成,与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的积极推动等因
1.有限合伙制不是我国当前最佳的风险投资公司制度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的产生及治理结构的形成,与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的积极推动等因素有关。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是在鉴戒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步的,在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其运作过程不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与经典的风险投资机构模式相比相差甚远。在目前情况下,选择这种模式还存在很多障碍因素,其中法律法规约束是首要的障碍因素:
我国没有专门制定有限合伙的法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成立缺乏法律依据。
1992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已将有限合伙模式排除在外。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仅适用于自然人,不答应机构作为合伙人,使得拥有庞大资金的机构投资者不能进进风险投资业,而美国的实践证实仅靠个人投资者和政府资金是难以有所作为的。
2.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建议
由上可见,目前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没有生存的空间。而有着法律依据的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更适合我国现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且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更好地发挥其上风。这体现在:(1)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向社会召募股份,可以最大限度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从而解决我国风险资本不足的现实题目。
(2)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在公司设立前必须实际交付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正在修改,拟采取授权资本制。一旦答应采用授权资本制,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章程灵活安排交付资本的时间。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在风险资本组织形式上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逐步引进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在风险投资机构内部,注重设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缺少法律适用,因而尚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导形式,而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在今后,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中,也需注重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构造出资人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参考文献:
[1]董正和,张志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利弊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3.
[2]Sahlman W A.The structure and governance of venture-capital organizations.Journal of Finance Economics,1990,27(3):473-521.
[3]皮志刚,黄星亮.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探讨.科学治理研究,2002.
[4]余文鑫.美、日、欧风险投资模式比较与鉴戒”.科学治理研究,200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