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2)
2017-09-01 01:06
导读:三、构建农业保险新模式的必要保障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正确选择,是保障农险业务健康发展,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关键。实践证明,政府、法规和再保
三、构建农业保险新模式的必要保障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正确选择,是保障农险业务健康发展,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关键。实践证明,政府、法规和再保险的支持是农业保险各种新模式运行的必要保障。 (一)政府的支持。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有利支持,是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前提。世界许多国家都对农业保险实行了国家扶持政策,对农业保险实行减免税收;对保费、管理费等给予财政补贴的办法。在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协议》的附件2《国内支持:免除削减承诺的基础》的第7条和第8条,就明确提出了政府可以在财政上参与农业保险,以支持本国农业的具体规定。按照WFO规则,各国必须逐步开放农产晶市场并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但对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灾害保险作为“绿箱”政策,不予以限制。许多WTO成员国都利用了这一规则,通过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方式,转移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加强对本国农业的保护。2004年我国财政支持“三农”的各项投入已超过3000亿元,农民从中央财政支持“三农”投人中直接受益比重为36%。如果能将一部分财政资金转为对农业保险的直接投入和补贴,则我国农业保险将会得到快速发展。 (二)法律、法规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多年来农业保险无法可依,亟需制定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从法律体系上明确农业保险的范围、性质、政府职能作用、经营主体资格、保险人权利义务、核算制度、财政补贴、税收等方面的,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奠定法律基础。 (三)再保险的支持。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自然灾害,有些是巨灾风险,如种植业的干旱、虫灾、洪水;养殖业的口蹄疫、禽流感等传染性疾病,一次灾害发生的覆盖面广、损失金额巨大,单由承保公司是很难承担这些灾害损失的,如不尽早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必将严重制约重新起步的农业保险的发展。可由再保险公司承担中央再保险的职能,通过再保险或者农业风险基金等形式分散风险,积累农业保险风险基金,实现不同年份和地区之间的互助作用,保障我国农业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