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与国有商业银行效率研究(2)
2017-09-05 06:43
导读:二、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缺陷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是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这一特定主体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实行有效组
二、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缺陷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是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这一特定主体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实行有效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它旨在通过提倡一个人们相互影响的框架,界定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交易过程参与者的行为选择空间和行为方式。这一制度功能具有二重性:内生功能和外生功能。内生功能是这一制度的基本功能,它是由商业银行制度功能决定的;外生功能是由国有商业银行所有权的国家属性决定酌,它是由政府这一外部力量赋予的政策工具功能。无疑这一政策在特定的时期曾起了重要作用,但在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在这场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为基本的复杂的非演变中,现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缺陷暴露无遗,并成为阻碍整个改革的一大桎梏。其缺陷主要在于:
(一)所有者“缺位”与“越位”并存 首先,以“全民所有制”为特征的国有制产权虽然形式上表现为“人人所有”,属于自然人(全体公民)的共有关系,但从实际上看。这是一种抽象的制度假定,是意思上的所有。这种所有既不是全体人民按份所有,也不是全体人民共同共有。无论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人民,还是其中的个人都不具备财产所有者(委托人)所具有的行为能力。公有财产的界定是模糊的。现实中,国家作为全民所有的代表,始终具有多种目标函数,至少在经济上要保持持续增长,在上要保持社会基本稳定,作为全民财产所有的代表,要参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而作为全民社会福利代表,又要保持稳定的社会环境。国家的多目标正是国有商业银行缺乏真实主体的所有权关系的客观反映。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通过国家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来实现的,在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者(国家)主体缺位,其代表 (实质也是受托者)政府在履行所有权时,往往对国有商业银行“过度干预”,所有者“越位”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国家天生具有多种目标,作为其代表的政府也必然具有多种目标,同时借助其自身具有的行政权力,对国有商业银行“过度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发生偏离。政府的各个部门也都有权从本部门的角度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干涉,但由于部门利益都不与银行的盈亏直接挂钩,因而也都不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承担责任。这种权责不对称的产权安排必然导致“搭便车”和“寻租”等行为的发生,严重危害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
(二)激励约束机制效率低下 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由于所有者的“缺位”,委托代理关系模糊,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国有商业银行中,一级法人总行对分行、分行对支行等实行(有限度的)授权与转授权经营,从而形成了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总行到分行到支行的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一多层次的“委托一代理”链条上,隶属于同一法入主体的委托代理双方。其委托代理关系往往以责任目标考评方式加以明确,但是,真正维系责、权、利的是上下级隶属关系。从产权经济的角度看,由于委托人与受托人都不是所有者,不是人格化的资本,因而都不可能产生利润最大化的激励,也都不可能自觉地、忠实地维护所有者的利益。 事实上,除最基层的县支行外,总行、省分行、市分行都具有代理者和委托者的双重身份。作为代理者。其依据“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的优势,不断地与上一级委托者在利润上讨价还价,甚至采用欺骗手段,通过各种方式来侵蚀剩余索取权,“道德风险”的产生不可避免;作为委托者,由于其不能合理地占有剩余索取权,必然缺乏足够的增加盈利的动力,因而也就缺乏对代理者有效监督的激励。进一步的情况是,委托者和代理者在某种程度上还会形成“合谋”,即远离了初始委托人追求资产盈利和增值的要求而谋取“集团”利益。在这种缺乏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银行产权制度下,由于各级政府的过分介入,又为各级代理者对盈利水平的下降找到了合理的解释,最终中央政府将不得不对由此造成的金融代理成本全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