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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危机与银行救助(2)

2017-09-10 01:58
导读:三、关于银行危机的一个例证 银行在t=1时所能筹集到的最大资金额由下式确定: L型银行的,只能筹集到γC/[1 k]r)=0.98/r<d=1.当这类银行试图通过调整所有
  三、关于银行危机的一个例证  银行在t=1时所能筹集到的最大资金额由下式确定:  L型银行的,只能筹集到γC/[1 k]r)=0.98/r<d=1.当这类银行试图通过调整所有的项目来维持支付时,项目的价值只为c=0.4.L型银行在任何可行的利率水平下(r≥1),都不可能存在。  H型银行的,能筹集到0.65×1.28 0.35max[4,0.98/r]的资金。可以看出对于任何的利率水平,r<2.05,该银行都能偿付所有的存款。他们通过直接(从早到期项目贷款中的收益)和间接(由有闲置资金的企业家进行再投资)的产生自身的流动性来维持运营,而无须调整资本结构,提前收回贷款。  (一)不存在政府救助下的均衡  如果没有政府干预,L型银行会因为无偿付能力而在t=1/2时破产。在银行破产前赶到的存款者将得到银行调整后项目的所得c=0.4.而破产银行不再获取新的存款和卖出其他资产,结果是破产的L型银行在t=1时对流动性的超额需求为零。  (二)存在政府救助的均衡  1.L型银行经过资本调整后的均衡  假定现在L型银行经过了资本的调整:最简单的模型是政府对其存款进行了全额保险。结果是L型银行能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而继续存在(在t=1筹集到d=1的资金)。如果L与H型银行都存在,在t=1时对流动性需求为1,供给却少于1.这将导致总体流动性短缺和利率的上涨。  在没有晚到期项目被调整的情况下,总的流动性供给为:  L型:0.65C=0.65×1.6=1.04  H型:0(所有项目都为晚到期项目)  所以总的流动性为0.6×1.04=0.624.这说明L型银行在r<0.25的任何利率水平下都能对存款进行偿付,而保证两类银行都存在的流动性是不充足的。如果对L型银行通过资产调整进行了救助而H型银行没有,L型银行会从系统中吸收流动性,以致于总流动性减少而使H型银行破产。一旦H型银行破产,会使总体流动性大幅度减少到0.65×0.4=0.26.因为H型银行所有早到期项目都被调整以应付所面临的挤兑。  换句话说,因为流动性供给和流动性需求相对来说都是缺乏弹性的,对缺乏流动性的L银行的救助将把转移到比其更具流动性的H银行上。但是流动性银行H的破产对总体流动性更具危害,因为他们破产不仅不会增加系统的流动性反而会减少流动性。  如果利率上升的情况发生,那么政府也可能对H型银行进行资产调整。当利率水平很高时,银行会选择对晚到期的项目进行调整来提高流动性。然而,即使这样也不会有充足的流动性。  2.L与H型银行都经过资本调整后的均衡  H型银行:0.65C 0.35c=0.65×1.6 0.35×0.4=1.18  L型银行:c=4  总流动性为0.4×0.4 0.6×1.18=0.868,少于总存款额1.因此,即使两类银行都进行了资本的结构调整,流动性的约束依然存在,市场不会出清。所以,如果政府对银行救助的只是保证或注入资金,则两类银行都会破产——任何数量的注入资金都是不充足的,政府救助最终会受到预算的约束。  四、政府对银行的救助  (一)银行救助的含义与形式  对于非而言,一旦陷入资不抵债,通常的做法就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当银行面临流动性困境,金融系统出现潜在危机时,政府为了实现金融系统的稳定,预防和避免大的金融动荡,一般都会倾向于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银行救助指的是不以关闭清算为前提的银行事后管理,政府采用包括宏观和微观经济制度和在内的一揽子措施,旨在改善银行的流动性状况,挽救问题银行和银行体系,使其具有可持续的金融清偿能力、经营能力和赢利能力,从而达到使问题银行持续经营,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救援或援助行动(王一林,2001)。  因为银行系统外没有闲置的资金,政府要实施任何救助行为都必须先对一部分人征税并将税收传递给需要救助的银行。救助机构可以通过对现有商品(t=1)征税来增加对金融系统或某个特定银行外部资金的现时供给。如果资金是在既定的利率水平或当前市场利率水平下提供的,我们称这种征税和传递的救助行为为纯流动性注入。纯流动性注入通过尽量避免对流动性的超额需求而引起的利率上涨来防止银行倒闭。如果政府运用征税权力为特定银行提供未来价值,例如t=2时对商品的征税,则把这种救助行为定义为纯资本注入。纯资本注入允许经过资本调整的银行在既定的甚至更高的利率水平下得到救助,以避免其倒闭对其他银行的。事实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几乎所有的对金融市场的干预行为都可以看作是纯流动性注入和纯资本注入的结合。其他形式的银行救助还包括存款止付(suspension of convenibility)和存款保险(deposit insurance)等,在本文中对此不多加讨论。  (二)政府对银行救助的问题  长期以来,银行救助被认为是一种优化机制,是在商业银行失去清偿能力时,使个别银行或银行体系整体恢复健康的必要措施,它同样是存款动员,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之一。然而,政府对银行的救助都是没有危害的吗?中央银行需要对其所选择的银行救助方式担心吗?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如果系统存在的是基础流动性短缺问题,则无法实施可行的资本注入方式进行救助。这时,资本的注入只会迫使利率提高,导致对资本注入的更多需求。同样,当系统存在根本清偿能力短缺时,也会难以找到合适的流动性注入方式来救助所有的银行。  正如本文以上所述,不完全的和方向错误的资本提供会使情况更加糟糕,例如,假定系统流动性紧缩,持有较少的早到期项目的银行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会面临倒闭,中央银行通过改变资本结构对这类银行进行救助,这种不调整银行晚到期项目的救助会增加对流动性的超额需求,允许他们对存款支付更高的利率会提高整个市场的利率水平,这时比其更具流动性的银行会因此而破产,从而导致银行系统总体流动性的收缩,这对银行系统的整体稳定更具危害,甚至可能引发银行破产的“传染”。  如果银行既不是存在基础流动性短缺问题,也不是根本清偿能力不足,则无论进行流动性注入或资本注入对于挽救银行系统都是有效的。但是,究竟选择哪种方式仍然非常重要。因为救助本身是有成本的且成本随救助规模的扩大而增加。有时候小规模的流动性注入能挽救整个系统,而为了达到同样的效果却可能需要注入大量的资本,反之亦然,例如,假定一个系统中存在少量的L型银行,其余大多为H型银行。当系统流动性短缺时,利率会上涨直到L型银行倒闭,此时在较高的利率水平下不会有流动性的增加直到利率上升到H型银行认为调整晚到期项目是必要的。所以对于L型银行来说,在高利率下维持其清偿能力需要注入大量资本,而采用少量的流动性注入方法救助成本会少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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