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困境中的思考(2)
2017-09-14 01:10
导读:3.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和发行条件限制。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和条件都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3.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和发行条件限制。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和条件都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从实际已发行的债券主体来看基本上都是中央企业和具有市政背景的企业,且基本上集中在交通运输、水电能源、电信等基础行业,许多优秀的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无形中被剥夺了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权利,违背了企业平等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对发行主体和发行条件的严格控制,不利于发债规模的扩大,难以有效的匹配企业债券供给和需求,导致企业债市场供求失衡,也制约众多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直接融资需求,不能有效的解决许多资质较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企业债券市场也难以得到真正的发展。
4.对发行企业债券所融资金用途限制。《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券所融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公司法》也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所融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我国对企业发债所融资金的用途限制应该说是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下制定的,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发债从事市场投机。现在随着企业制度建设的完善和各类市场发展的创新,这种硬性规定已显得不合适宜。
5.对个人投资企业债征收20%的利息税。征收20%的利息所得税直接减少了债券投资者的收入,不利于吸引投资者投资企业债券,而且税收对债券价格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投资者收益,使投资者承担着一定的利率风险,即债券利率可能低于银行存款利率。现实中也普遍存在着企业债券价格倒挂现象,从而使投资者受损,这不利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长期发展。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对策建议
着力完善和改革相关制度,为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拓展出更为广阔的空间。具体说来,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革。
1.改革发行准许制度,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随着市场化思路的实施,应推进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监管机构转变监管理念,只对企业合规性进行审核,不介入具体事务,不再做硬性规模约束和具体项目的把关,把企业能否发行、发行多少企业债券的决定权交给市场。这不仅可以充分调动企业提高其经营水平的积极性,也可以使其成为真正的债务承担者,而且由市场决定企业的发债规模,也有助于推动企业债券的市场化。
2.取消对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限制,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化风险定价机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债券作为一种市场性较强的金融商品,其利率应该由市场机制确定的定价方式来确定,即根据不同企业的资信状况、信用评级结果以及市场情况,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定适当的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报企业债券主管部门核准。近几年发行主体在利率市场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三峡债券(10年)采用了浮动利率,铁道债券率先采用了附息债券等,都受到了市场广泛的欢迎。另外目前企业债券二级市场价格已经实现了市场化,但发行利率仍受到限制,因此应取消对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限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债券定价中的基础作用,从源头上根除由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定价机制不同而产生的制度性套利。因此合理的确定企业债券价格 ,尽早走发行利率市场化道路,是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企业债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3.放宽对发债主体及发债条件的限制。在不断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控的前提下,我国政府应改变市场准入“一刀切”的做法,逐步放宽对发债主体的限制,降低企业的发债门槛,特别是要给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松绑,支持一些有信用、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行发债融资。另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对外开放的加深,应允许一些实力雄厚的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解决它们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应放宽发行条件的限制,原则上允许只要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并具备一定偿债能力的企业就可以发行企业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