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4)
2017-09-15 01:12
导读:建立高度的社会信用,加强法制建设,是今后我国建设征信体系的十分重要的制度基础,也是国外经验对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二。 在发达国家,征信业务的
建立高度的社会信用,加强法制建设,是今后我国建设征信体系的十分重要的制度基础,也是国外经验对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二。
在发达国家,征信业务的开展大多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法可依。例如,在日本,个人征信机构的会员单位只有在事先征得客户的同意,才能将该客户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个人征信机构;在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使用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1)与信用交易有关;(2)为雇佣目的;(3)承做保险;(4)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5)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
所以,在发展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征信方面法律规则的建立和完善,这是国外经验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三。
参考文献:
[1]戴根有.建立我国征信体系的思考[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
[2]任兴洲.从中国征信业的发展历程看未来模式选择[J].金融与保险,2005,(9).
[3]徐宪平.关于美国信用体系的研究与思考[J].管理世界,2006,(5).
[4]杜金富,等.征信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5]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M].北京:三联书店,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