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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金融企业结构的优化(2)

2017-09-15 01:13
导读:农村金融企业结构,主要取决于农村经济社会和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内在因素,主要包括:金融制度安排因素、农村经济的商品化与货币化程度、农村金融市

  农村金融企业结构,主要取决于农村经济社会和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内在因素,主要包括:金融制度安排因素、农村经济的商品化与货币化程度、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农村信用关系的发展水平、农村经济主体和金融主体的理性程度、农村金融创新的活跃程度、农村文化、传统、习俗和偏好,等等。农村金融企业结构合理与否,主要看其能否适应农村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提供多样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服务功能,提高金融效率;能否以竞争促进合作,以合作推动竞争,增强金融企业的竞争力和自我控制力;能否在持续扩大农村融资总额的同时,改善农村融资结构,分散金融风险,提高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改善农村金融企业结构的目标,并不是一味增加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和信贷投入,而是适应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激活农村金融的潜在需求,提高农村金融供给的有效性,以促进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为达此目标,调整和优化农村金融企业结构应坚持以下原则:1.多元化原则。农村金融不仅要有国家资本和集体资本的投入,而且要支持非公资本的投入,使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企业,同多元化的农村经济结构相互适应。2.多样性原则。各地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发展很不平衡,应建立不同的金融企业结构,不搞一刀切。不仅重视发展农村银行业金融企业,而且要重视发展非银行业金融企业。3.适应性原则。农村金融企业结构,必须与农村金融需求结构相互适应,不仅要与现实金融需求相适应,而且要与新农村建设所带来的金融需求发展趋势相适应。4.市场性原则。农村金融企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主要应依靠市场力量、采取市场路径来进行,以提高农村金融企业运行的市场化程度,形成适度竞争、有效监管的市场环境。5.功能性原则。农村金融企业结构调整,应明确各类金融企业的市场定位,搞清市场对其功能要求,有效提升金融企业的服务功能。6.开放性原则。农村金融企业结构的设计,不仅应体现自身的特点,而且要关注国际金融结构的发展变化,借鉴国外农村金融企业结构优化的经验,使农村金融业更好地融入全球金融之中,有效提升农村金融的国际竞争力。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优化农村金融企业结构,首先需要建立合理的农村金融行业结构。
  多年来,中国实行以间接融资为主,逐步增加直接融资渠道和比重的方针。改善农村金融企业结构,应在主要发展银行业金融企业的同时,积极发展非银行业金融企业。
  在农村金融中,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构成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农业银行作为大型商业银行,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的骨干作用。但是,在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市场化经营,纷纷撤出县以下分支机构之时,农业银行也身在其中。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客观上要求农业银行定位于农村金融市场,同时,也为其拓展农村县域业务提供了更大的市场空间。农业银行长期在农村开展经营业务,更能把握农村金融的具体规律和特点,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金融需求更为了解,对农村金融环境和资金运作更为熟悉,能提供从乡村到城镇、从国内到国外、从人民币业务到外汇业务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具有农村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农业银行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足农村金融市场、面向农村县域经济、充分发挥县域商业银行的骨干作用。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合作金融具有4个重要特征:自愿性、互动合作性、民主管理性、非盈利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一系列制度安排,农村信用社并非真正符合合作制原则。对于农村信用社,必须首先抓住合作金融的性质这一根本问题,按照合作金融性质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其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推进其制度改革和创新。在经济欠发达尤其是贫困农村地区,应按合作金融性质的规定性改革农村信用社,恢复其合作金融的性质。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对于经营基础较好的农村作用社,可以将其改革为社区性的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银行。对于资不抵债、难以为继的农村信用社,则应根据情况逐步关闭,并支持农民在自愿前提下组建新的合作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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