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的界定与预防(2)
2017-09-17 05:29
导读:信用卡犯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主要有第177条中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其中第177条明确规定,伪造信用卡
信用卡犯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主要有第177条中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其中第177条明确规定,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根据第196条的规定,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在处理时,应当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实践中一般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关于骗领信用卡行为的定性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骗领信用卡是指行为人提供虚假的申请领取信用卡的材料,骗取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的行为。比如行为人通过制作虚假的身份证件,以假名骗领信用卡后大肆消费和透支;又比如冒用他人的名义及身份证件,冒领信用卡后进行消费和透支,使他人为己承担恶意透支的责任。从行为人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骗取信用卡的行为来看,其采取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客观上采用恶意透支、大肆消费的方法骗取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当前实践中对此类行为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较为妥当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盗窃数额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额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可见,对于盗窃信用卡未使用的,只要卡面金额巨大,并且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的基本策略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目前,我国主要从预防和控制两个方面防止信用卡犯罪的发生。所谓预防,主要是从源头上防止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一般要求发卡机构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加大对持卡人防范意识的宣传等;所谓控制,是指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信用卡犯罪,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不断完善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的基本策略如下:
(一)完善信用卡管理制度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信用卡发行量2003年中约为300万张,而到2006年底,达到5,000万张,截至2008年6月30日,中国信用卡发行量已猛增到1.22亿张。目前不少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与发卡银行疏于内控制度建设、片面追求发卡量和市场占有率有密切联系。因此,发卡银行应该不断完善信用卡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卡的监管力度,做到审慎发卡,在受理客户信用卡申请业务时,发卡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客户所提供的身份证件、工资证明等信息材料,确定其真实性后,进行相关资信评估、区别授信;及时反应,即在受理信用卡业务过程中,注意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建立黑名单资料库,即对已发生资信问题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进行标识警告。近期我国推行的个人存款实名制及个人资信系统的建立,也为各发卡机构审核各户资料提供了一定的信息保障。
(二)加大防范意识的宣传
对于持卡人来说,在持卡消费或是在自动取款机上提款时缺乏防范意识被不法分子获悉自己的密码、签名及其他个人信息资料进行诈骗,会给合法持卡人带来相当的损失。事实上,防范意识弱也是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媒体等宣传机构一直注意加强对持卡人进行防范意识宣传,并及时为公众发布了许多自我保护窍门,以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三)完善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立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发出了《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这是我国最早的有关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后来,随着信用卡在大陆的广泛应用,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开始在境内大量出现,故“两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先后分别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决定》。为更加有效地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全国人大在1997年《刑法》内增设了信用卡诈骗罪。近年来,由于卡类诈骗犯罪日趋增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又出台了对信用卡范围的立法解释,强化打击银行卡犯罪;2005年全国人大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规定,加重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