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现状分析(2)
2017-09-24 05:53
导读:三、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现状 1. 与日美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比较。在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上,一般都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可
三、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现状
1. 与日美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比较。在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上,一般都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可以为我国确定上市公司退市条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
(1)纽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在美国,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标准包括:股权的分散程度、股权结构、经营业绩、资产规模和股利的分配情况。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终止上市:①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②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市值少于100万美元;③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④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而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⑤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并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⑥连续5年不分红利。
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公众股东数量达不到交易所规定的标准;②股票交易量极度萎缩,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标准;③因资产处置、冻结等因素而失去持续经营能力;④法院宣布该公司破产清算;⑤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欠佳;⑥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⑦违反法律;⑧违反上市协议。
(2)东京证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日本东京证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主要包括: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股权的分散程度、经营状况、股利分配情况、资不抵债情况和是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必须退市:①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②社会公众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③营业活动处于停止或半停止状态;④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⑤连续3年出现资不抵债情况;⑥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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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规定的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我国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或者是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期限内没能消除这种情况;(2)公司不按规定 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2001年2月22日,证监会在其补充性文件《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中规定:若上市公司出现3年连续亏损,自其公布第三年度报告之日,证交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如果在宽限期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赢利,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如果继续亏损,或者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则会终止其上市。
3. 比较分析。总体上来看,美、日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退出标准的规定较为宽松,这些标准可以为我国制定上市公司退出制度提出有利的借鉴和启示。他们的证券市场并未因此而让劣质股大量充斥。原因在于这些资本市场拥有发达、便捷的公司购并机制,绩差公司很容易就成为被廉价收购的目标,无需管理部门执行下市制度就因被收购而退出。但我国上市公司具有股权分割的特征,由于受国家股、法人股都居于控股地位且不能流通,尤其是早几年上市的由国企改制而成的公司。上市时就不是优质资产,财务会计报表弄虚作假,公司负债经营,资本实力不足,个人持股的限制导致外部接管的困难,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和“壳”资源的稀缺性。目前尚不具备公司进行大量的、市场化的购并活动的可能性,真正意义上的上市公司退出则需依靠管理层起用退出机制来进行。
四、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对策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1. 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出模式设计。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柜台交易为基础,场内交易为主导的两级交易市场结构体系,实行分阶段、双向流动的上市退市制度。即先设立一场外交易市场,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可以为拟上市的公司提供一个试验场所和过渡阶段;而当上市公司因经营业绩恶化或其它原因被摘牌时,也可为其提供一个可以继续进行股权交易的场所和整改的舞台。实行双向流动的上市退市制度,就是要求上市公司的股票先进行柜台交易,待充分披露一段时间后若满足上市标准,再允许其挂牌上市;对于已上市的公司,若达不到有关上市标准,则可有以下退出路径:在强化信息披露的同时严格执行ST、PT制度,当PT时限届满仍不能消除退市原因的,一部分在场内(主板、二板)通过并购、重组淘汰;一部分则令其退回到场外市场,在场外实施破产、并购、重组、整改和股权转让等,通过这一过渡环节实现上市公司的平稳退出。当前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ST、PT制度,制定详细的ST、PT判定标准、合理的时间界限、完善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