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合作银行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2)
2017-09-25 01:23
导读:(二)股权结构过于分散 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模式是在原有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在股权形式上既有小额、分散的自然人股,又有规模较大的法人股。
(二)股权结构过于分散
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模式是在原有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在股权形式上既有小额、分散的自然人股,又有规模较大的法人股。在改革实践中,有关规定仍然限定“单个自然人投资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0.5%,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单个法人投资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这样就造成了自然人股比例较多,单个股东持股比例过小,法人股比例较低,股权结构具有高度分散化的特征,这成为了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银行股权结构中较突出的问题。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为例,其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见表1。
股权结构过于分散的状况带来了各种问题:一是所有者缺位问题。农村合作银行名义上归全体股东所有,但其所有股东中绝大部分是自然人,而在全国各地,这些自然人股东合计出资额都只占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总额的不到60%,且分散在众多的自然人股东之中,他们对农村合作银行的所有权难以体现。二是由于自然人股东众多,分散在各市、镇、村,管理难度较大,且管理成本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