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
2017-09-25 03:14
导读:可见,由于我国对保险公司实行的税收政策没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最终严重制约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一方面,在体制转型时期,保险市场不完善,因
可见,由于我国对保险公司实行的税收政策没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最终严重制约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一方面,在体制转型时期,保险市场不完善,因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或外部性的存在,导致保险资源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市场失灵普遍存在,特别因有限理性和环境不确定性衍生出昂贵的交易成本,大大减少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使一部分可保风险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经济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进人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相比,不合理的税收政策不仅不能矫正保险市场失灵,反而使中外资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竞争不公平,不仅使中资保险公司难以抵御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而且无法实施保险业“走出去”战略。
三、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的思路
应该说,降低保险业的税收成本,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成为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政府落实税收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因此,一方面要立足于国家整个税收制度,在保持税收制度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调整我国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要考虑保险业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兼顾税收政策取向和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公平税负、合理扣除和适当优惠的原则,调整现行的保险业税收政策,细化税制设计,完善和充实税收政策内容,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保险资源配置和保险业运行的宏观调控功能。
首先,统一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税负,创造公平的税收政策环境。由于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税种、税基和税率不统一,总体看来,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多于内资保险公司。随着我国保险业迅速与国际接轨,需要统一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在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中的各项规定,一方面,降低保险业所得税负担,提高保险公司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统一税制可促进外资保险公司技术进步,加大保险业的溢出效应。 其次,根据保险市场竞争状况与市场结构的变化,适时调整营业税率和优化营业税基。为支持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保险业的再生产能力,虽然营业税率已经下调到5%,但与国外保险业2%至3%的营业税率相比,我国保险业的税率仍然很高,应进一步降低营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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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适当扩大免税范围。目前,我国对农业税和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免税。除现行免税规定外,也可对非盈利性保险和社会保障乃至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保险,例如地震险、洪水险等实行适当减免,以充分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发挥保险税收政策的社会保障和自动稳定器作用。
最后,完善保险市场制度,健全保险业税收制度体系,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保险公司进行资产组合投资。由于保险市场不完善,往往使税收制度成为创造“设租”和“寻租”的场所。因此,需要不断完善保险市场制度,鼓励居民购买商业保险,尤其对购买寿险、健康险、医疗险等险种进行税收优惠。同时,也可通过税收政策引导保险公司进行投资,以获得稳定的收益。此外,可根据保险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慎重考虑资产投资组合,拓展保险基金的运用范围和效益。当然,为促进保险业发展,除税收政策外,还需要其他一系列配套制度做保证,例如,完善保险公司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完善保险法律体系以及加强监管力度等,这样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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